如果去买东西,不小心拉下了自己的东西,店主有没有为 自己保管的义务?

求婚策划师Kiki 2024-05-15 04: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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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有这个责任,法律有这样的规定:  场主责任及其扩张适用  所谓场主责任,是指以设施场所招揽顾客为营业的主体——场所主人对顾客所携带物品的毁损灭失应当承担责任,但因不可抗力、物的性质或顾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传统民法中,场所主人主要包括两类:  (1)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为目的的场所主人;  (2)饮食店、澡堂或其他类似场所的主人。由于两者性质稍异,所以法律规定前者须对顾客携带的全部物品负责,而后者仅限于顾客携带的通常物品,其责任比旅店主人轻。场主责任不是完全基于保管关系产生,而是基于特定的事实产生,即顾客携带物品进入场所主人的营业地,直接由法律规定承担此项责任,所以场主责任是法定责任。  但以下情况可以限制或免除责任:  (1) 因不可抗力的发生而免除责任。既基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之发生而免责。例如,雷击而起火、地震、****等。但是由于经营场所自身失火或发生**等事项不属于不可抗力。  (2) 因顾客携带物品的性质而造成损害的,例如,由于包装不良,或物品自身腐烂变质,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3) 因顾客自己或其伴侣随从的过失造成损害,经营者不承担责任。例如:  (甲)顾客自己或其伴侣随从在寄包后忘记关闭箱门,而造成损失的;  (乙)顾客由于自己的过失不慎遗失寄存凭证,为他人捡到后取走包裹造成损失的;  (丙)顾客自己或其伴侣随从在寄包后忘记取回寄存凭证,而造成损失的。对于上述三种情况,经营者只要仅提醒顾客注意的义务就可以不承担责任。  (4) 对于贵重物品责任的限制。“客人之金钱、有价证券、珠宝或其它贵重物品,非经报明其物之性质及数量交付保管者后丢失,经营者不负责任。”即经营者仅对顾客报明性质和数量的贵重物品承担责任。这是因为贵重物品的价值较高,风险较大,经营者惟有特别防护始能避免其毁损灭失,所以立法为平衡双方利益,对场所主人的责任特加限制。但是,因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为顾客保管此物品而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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