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股份制医院民营资本股东权益相关问题

黄山松子 2024-05-16 04: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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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股份制医院中民营资本法律地位及权益法律问题1、法律地位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后形成的非营利性股份医院,因其在经营性质上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故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其中民营资本的代表者的法律定位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由于非营利性组织所具备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根本特征,导致非营利性医院举办者的“股份”权益与营利性医院出资人股份的权益有着本质的区别。这一点,从上面的上市公司收购医院前,均要求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院的案例即可明白(西安高新医院收购案例。)我们从**、****《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也可理解非营利性医院举办者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境内;(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3——▲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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