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将**行为的分类

彭么么 2024-05-24 21: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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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参加**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游行、**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违**和**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从国(境)外携带**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领导旨在**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或者危害**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领导**或者**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党和**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党的活动的,给予**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党的活动的,给予**或者**处分。  第五十二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投敌叛变的,给予**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避难,或者**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和**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或者**处分。  第五十五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和**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的路线、方针、政策,******,破坏**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和**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妨碍党和**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或者**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 编造谣言**党和**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传播谣言**党和**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条 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第六十二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第六十三条 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处分。  第六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在选举中,进行违**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第六十七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一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和**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党和**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有第一款规定情形,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一)用**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七十九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第八十一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  第八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九章 **贿赂行为  第八十三条 党和**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  第八十四条 党和**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党和**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因受贿给**、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八十六条 党和**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党和**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党和**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和**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处分。  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行贿给**、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  第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 向党和**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四条 党和**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  挪用**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第九十六条 党和**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处分。  党和**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 进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从重处分。  单位**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九十九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机关、**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公司)中的非**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损害**、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零五条 党和**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强迫金融企业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违法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由于党和**机关非法干预致使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对金融从业人员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其中,金融从业人员进行了**的,不予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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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不同的学校应该都2113制定有5261《学生**处分条例》,但是根4102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1653中纪律处分的种类大致分为这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具体的处罚还要视学生所犯错误而定。如果说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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