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乙已无侵害能力,求甲将其送往医院

Vivian 2024-05-25 22: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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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答案解析】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取决于行为本身是否过当(必要性)或者结果是否过当(相当性),结果是否过当当中的“结果”不是指防卫行为结束之时产生的结果,而是指因防卫行为而导致的最终结果。在本题中,不法侵害人只试图一般伤害他人,但防卫人的行为导致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结果,从法益衡量的角度看,应当认为防卫行为巳经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于结果过当,本题甲的行为不能成立正当防卫,构成防卫过当。甲的防卫行为创设了不法侵害人乙死亡的危险,其后的不救助行为使这一危险化为实害,是将前后两个行为一体评价,还是进行切割评价,会导致不同的结论。如果将前后两个行为进行切割评价,前行为属于防卫行为,因该行为结束时仅是造成重伤结果,仍在防卫限度之内,故前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对于其后的不救助行为应如何定性,则取决于防卫人是否负有救助不法侵害人的义务。对此,理论上存在争议。否定说认为,防卫行为是正当行为,不法侵害人对于自己的不法侵害而引起的反击后果,应当自担风险,故防卫人致伤不法侵害人后,不负有救助不法侵害人的义务,因甲无救助不法侵害人的义务,故对乙的死亡就不构成不作为犯,ab项错误。肯定说认为,先前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在内,即便合法地导致他人受伤,也负有防止更为严重的结果发生的义务。按此,甲负有防止乙死亡的义务,其能履行该义务而未履行该义务,因而成立不作为犯。因为不救助行为发生于不法侵害人已经失去侵害能力之后,此时的不救助不具有防卫的性质,或者说不是防卫过程中的不救助,因此,不救助行为构成独立的不作为犯罪,对甲不能同时适用防卫过当的规定。但是,对前后行为进行切割评价,并不妥当。第一,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以防卫行为所导致的最终结果(乙的死亡)来评价,而切割评价则是根据防卫行为结束时的结果(重伤),得出了甲构成正当防卫行为的不当结论。第二,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表面上是甲的不救助行为造成的,但事实上乙死亡的危险是由甲的前行为(防52卫行为)创设的(如果前行为并未创设这一危险,单纯的不救助行为无法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甲不救助乙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死亡危险按照防卫行为所创设的正常因果流程变成死亡现实。由此可见,死亡结果的发生与前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说死亡结果可归责于前行为。在此意义上,死亡结果是防卫过程中防卫行为导致的结果,认为死亡结果与前行为(防卫行为)无关、是单纯由后面的不救助行为引起的这一看法无视防卫行为所创设的死亡危险,导致对甲无法适用防卫过当的规定,因而并不妥当。第三,前后两个行为无论是时间上、空间上还是因果流程上,都是如此紧密,只有将其进行一体化评价,才能得出行为人系防卫过当的结论,无视前行为,认为不作为这一后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犯,就是错误的,ab项错误。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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