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帮我解释一下刑法中关于**的定义。

做回自我 2024-05-31 15: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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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权利。因为行为人以**,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伤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吴若甫案主犯被判死刑物。立法者将**他人的行为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权利罪这一章中,表明强调的也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这种犯罪实际上就是旧社会甚为猖獗的“绑票”行为,新**成立后已经绝迹,近些年来又重新出现,并有发展的趋势,对社会危害极大。为了有力惩治这种犯罪,刑法将**行为单立为罪名。犯罪对象是“他人”。“他人”既包括妇女、儿童,也包括妇女、儿童以外的人。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他人的行为。“**”,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等人身攻击手段。“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相威胁。“其他方法”,是指除**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这三种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征,是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将被害人非法**离开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具有**他人其中一种手段就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对本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由于这种犯罪的“危害性特别大,凡是年满14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① 。我们认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收容教养。如果在**过程中实施了杀害或者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被**人的,则应按故意**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他人“,是指采用**、胁迫或者**的方法,强行将他人**,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这里的“财物”应从广义上理解,不局限于钱财,也包括其他财产利益。“**他人作为人质“,是指出于**性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其他目的,**他人作为人质。  [编辑本段]“**罪”的量刑分歧  一般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对**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情形的认定和量刑尺度的把握上存在着较大分歧或困惑,主要表现在:一是**型**罪与典型**罪之间法律的界定,比如勒索型**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之间的法律界限问题;二是量刑困惑。由于对**罪的立法本意涵盖的内容在执行理解上有较大偏差,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导致两个极端,要么在十年以上量刑,要么就按免予刑罚处罚处理,中间未设过渡刑。两者量刑差距之大,导致司法裁决的混乱。因此,有必要对**罪的罪名涵义、犯罪构成要件及其本质特征、罪与刑的冲突等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  [编辑本段]关于**罪的立法涵义的理解  (一)从法条本身理解  **罪应当包括并列的两种情形:一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他人的行为,二是**他人作为人质以达到**者的主观目的行为。"****人质"理所当然地包括在此定义之内,"勒索钱财"这个犯罪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主要界限,行为人主观目的的内容对于确定**罪起着决定性的意义。  (二)从学理通说理解  在实践中,有的学者认为,如果立法者试图用列举方式穷尽勒索手段是不现实的。有的学者则认为**罪应当在立法体例上采用类似于《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妇女、儿童罪"的罪状叙述模式。由于"勒索"一词本身的内涵具有不确定性,且外延又不周密。无法用列举的方式加以穷尽。按通说来理解,**罪应当是指以勒索钱财或扣押人质为目的,采用**、胁迫或其他方法,**他人作人质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主要是指除**、胁迫以外的一切可能导致他人人身自由遭受程度严重的强制性限制的一切范围。笔者以为立法者关注的**罪的概念应当是指那些利欲熏心、图财害命或以杀害杀伤人质为目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该类犯罪往往表现为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程度极深,社会危险程度极大。没有任何文献资料可以表明立法者极力规制的**罪的内涵囊括了现实中所有扣押人质的违法犯罪行为。  [编辑本段]关于**型**罪的转化  **罪的典型特征就是行为人以扣押人质为手段,以杀伤人质为要挟,勒令在一定时间内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满足一定要求为条件以换取人质,因此它所侵害的客体既包括人质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也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在司法实践中,某些**型的**罪在具备了**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时,也可以转化为**罪。实践中主要是指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由于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导致这样的错误认为,即基于索债为目的,均以非法拘禁罪论,正因为**罪和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故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来完成①,二者在实践中极易产生混淆。  (一)**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学理界定  **罪与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行为人以**、胁迫和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但在客观上的相似性并不能混淆两者之间的质的区别。首先,在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主观犯意的目的和故意的内容不同。**罪的主观动机是勒索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扣押人质只是实现主观目的手段,而非法拘禁罪主观意图就是为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次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限制性程度不同,使用方式方法(手段)也有差异。在**案中,行为人一般都采取超强度的**等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无法反抗和不敢反抗,一般在被害人掳离住所置于偏僻荒野之处,给被害人的心理造成极大恐慌。而非法拘禁罪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低强度限制人身自由。再次在案件发生的因果关系上,前者表现为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一般没有恩怨和其他往来,行为人的目的就是通过**的实施达到勒索钱财的目的,或通过扣押人质获取其他非法利益,而后者较多的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因纠纷和其他利害关系而产生,在案发的起因上,被害人往往有过错。此外两者在责任主体的要求上和量刑上都存在很大差异。  (二)**刑**罪的转化的司法认定  所谓转化罪指的是行为实施某种较轻的犯罪时,由于相关连带的行为同时又触犯了另一个较重的犯罪时,刑法规定以较重的罪论处。如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死亡就属于这种情况。非法拘禁罪在具备某些条件时可以转化为**罪。陈某先后三次借5000元钱给吴某用于生意经营,并约定还款日期,到期后陈某多次向吴某索款未果,遂生扣押吴某儿子以索取债务之念头,陈某将吴的儿子**到一住所内,用电话勒索吴人民币40000元,声称如不交付算数赎金即行撕票,吴报案陈被抓获。从该案例看,陈的行为开始属于典型的扣押人质以索取债务,但陈除了索取与吴本身的债务关系外,又转念向吴勒索40000元,至此,陈的主观犯罪故意的内容已发生变化,其行为具有以勒索钱物为目的的**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最后以**罪判处其十年徒刑。 这里有立法者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转化为勒索型**罪的情形认定。以索取债务为目的,勒索多少数额的钱财,即可转化为**罪的问题②,这种是基于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情况下的罪刑转化。二是如何解决债权债务不明情况下,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转化问题。笔者认为,考察该罪的转化,既要考察行为人主观直接故意的内容,审查其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是否出于勒索钱财为目的,又要考察该罪转化的范围和条件的特定性,也就是行为人是否已具备了**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而不能简单的以结果论,即必须将主观目的、犯意的内容与客观方面的行为相结合来综合评判。  [编辑本段]关于**罪的犯罪形态及罪数形态的评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罪的既遂及未遂的认定标准,行为人在实施**过程中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是否以数罪并罚论处历来有分歧。  (一)**罪的既遂与未遂和中止  犯罪既遂是指某一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只要**行为实施完成,即构成犯罪既遂,也有人认为应当以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判断既遂行为的标准。笔者认为,评判既遂未遂不能简单地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上机械地分析,**罪客观行为应当视为单一行为而不是双重行为,应当以**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行为只实施了**、胁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对人质的人身实际控制,不构成既遂,那种以是否实际取得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客观评判标准是简单的结果论。王某因**输了钱,就产生**小孩a的念头,一日上午将a绑至一偏僻的旧房内,要求a的父亲送5万元钱。后见a苦苦哀求,王将小孩放掉。对此案的犯罪形态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王的量刑,有人主张**既遂,有人主张**未遂,还有主张**(中止),这样偏差缘于对**罪既遂的标准的不同理解。很显然,王某在实施**行为以后,由于自动放弃继续勒索行为,结束控制被害人处于的不法状态,应当以中止犯论处。  (二)**罪的罪数形态问题  从司法实践分析,**罪罪数形态的认定主要存在于以下二种情形:一是在**罪实施过程中又犯其他罪刑,二是实施组织罪行为过程中又犯**罪的,本文仅就第一情形加以探讨。我们知道**罪侵犯的是复合客体,犯罪行为人侵害的不仅是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有时还涉及到生命及健康权。 1、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犯罪分子在**行为实施过程中,除了非法**人质剥夺其人身自由权,有时还造成被害人重伤和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定**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罪,实行数罪并罚?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应按数罪并罚来处理,行为人实施**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有时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而是**行为的连带行为,这种严重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两种独立的犯意,也非两个独立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实施一种行为"****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触犯数个不同罪名,是想象的数罪而不是实质数罪,应当择一重罪处断,以**罪结果犯量刑处罚。因为重伤或死亡作为**罪**的法定情节,作为包容犯可作**情节从重处罚③。 2、**人质同时劫取财物。关于这一点理论界分歧很大。行为人a**被害人b之后,同时又劫走b身上人民币3000元。某**以**罪情节从重处罚,判处**十五年。对此笔者持有异议。理由有:(1)从主观目的内容看,行为**被害人是出于勒索钱财为目的,在未**被害人钱款之前,其目的具有单一性,见被害人钱物后,又采取**、胁迫等手段劫走现金3000元,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该将**行为和劫钱行为看作是在两种不同主观意识支配下的两个独立犯罪行为。(2)刑法关于**罪和**罪并未规定两者可以相互吸收和包容。(3)对已满14岁未满16周岁这一年龄段犯**罪,一般情节未规定负责刑事责任,可定**罪以解决这一责任或缺的问题。综上所述,应定**罪和**罪,实行数罪并罚④。 3、**杀害人质后又劫取财物。**杀害人质定**罪无疑,那么人质被害后,犯罪行为人劫走财钱是否应当作为**罪从重量刑情节考虑?抑或是一个独立的罪名?笔者认为,犯罪行为人**又劫财是出于两个犯意和两个行为,结果触犯二个罪名,应当以**罪和**罪并处。  [编辑本段]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人死亡或者杀害被**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致使被**人死亡”,是指由于在**过程中对被**人使用**罪漫画**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人死亡,以及被**人在**过程中**身亡的行为。“杀害被**人”,是指在**被**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人杀害的行为。 2、由于法律对**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 **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行为的,被**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如实施**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编辑本段]关于**罪的罪与刑的冲突  综合我国刑法分则所有罪名中,严重刑事犯罪的量刑起点均是3年,唯独**罪是以10年为起点刑,且未设"情节严重"或"恶劣"的规定,这种"高下限,无上限"的立法量刑模式,即使在国外的立法中也不多见,足见立法者对**罪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的关注。按照常规立法惯例,量刑幅度不宜过严窄,以便让操作者有足够的自由裁量空间利于操作,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要求,但**罪这种近乎严酷的量刑规定已让裁决者几乎没有回旋余地,这种罪与刑的冲突已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显现出来。 综合以上所述,评判**罪的犯罪特征及其量刑机制,**罪的立法缺陷是显而易见的,立法者关于**罪的本质指向主要是针对那些图财害命或扣押人质以达到明显不法目的犯罪类型,即针对犯罪手段极其恶劣(比如带有**性质的绑杀撕票勒索钱财),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程度都十分严重的**犯罪。如果象以上两则案例中对**行为不分情节,社会影响等量刑要素,一概追求刑罚的公正性,那将导致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基石原则的丧失。基于以上弊端,笔者认为,除提高**罪的立法技术外,对本文所涉及的罪刑转化以及罪刑不相应的问题在立法上加以规制,重置罪名和量刑规则。可增设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处罚原则,以利于罪与刑的相协调。  [编辑本段]认定**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罪与**妇女、儿童罪中**妇女、儿童的界限。这两种犯罪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显区别:一是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人的财物、扣押人质为目的,后者以出卖被**的妇女、儿童为目的。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指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人,后者则仅指妇女儿童。 2、划清**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即以强行扣押“人质”的方式,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行为为目的”,实践中大多是健债款,要求“以钱换人”。这种行为从形式上看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行为很相似,但实质上有很大区别: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后者以逼索债务为目的,以扣押“人质”作为讨还债务的手段。第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以**的人自身完全无过错,而后者以**的“人质”大多自身有过错(如欠债不还),甚至有**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有的纯属索然无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3、正确 认定偷盗婴幼儿的犯罪性质。对于偷盗婴儿的案件,应当按偷盗婴幼儿的目的不同,分别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应当以**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鏀。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则应当以**儿童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他人,将被害人杀害后勒索财物的行为,是定一个罪还是定两个罪,认识和做法都不一致。例如,被告人苏xx为勒索钱财,于1993年11月29日将其堂倒苏x(11岁)诱骗至偏僻无人处杀害,尔后向苏x的家长投送匿名恐吓信,勒索得款2万元。某市中级人民**以**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苏xx死刑,**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xx市高级人民**经审理,对此案是定一罪还是两罪,看法有分歧。一种意见主张定**勒索一个罪。理由是:上诉人在**他人之后实施**的行为,属于“撕票”行为,可作为**勒索罪中“情节特别严惩”的行为予以从重处罚。另一种意见主张定**勒索和故意**两个罪,实行并罚。理由是:“撕票”是指行为**财物未逞后杀害“人质”的行为。而本案上诉人在勒索财物之前就杀害了“人质”,**是为了灭口。上诉人实施的**行为与**勒索行为,如同在**过程中行为人为灭口又将被害人杀害一样,是出于两个故意,触犯了两个罪名,故应定两个罪。且最高人民**、最高人高铭暄:刑法每次修订都见证社会进步民**在《关于执行<**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只规定了**勒索罪的客观方面是使用**、胁迫或者**方法,**他人的行为,而不包括杀害被**人的行为在内。我们赞同前一种观点。第一,行为**他人的目的虽是为了勒索财物,但这种犯罪侵犯的不仅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而且首先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包括健康和生命权利,所以**刑法又称此种犯罪为“掳人勒赎”罪。第二,使用**、胁迫的手段**他人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使用**、胁迫手段所造成的后果,就包括在**“人质”过程中可能导致“人质”死亡,或者出于灭口等动机将“人质”杀害在内,所以这种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很大。第三,本罪在主观方面的故意 。但这种故意属于概括的故意,既包括勒索财物的故意,也包括危害“人质”的故意,而不仅仅是勒索财的故意。概括知音的犯罪对象是不确定的,它只要求行为人对犯罪的事实有概括的认识就可以构成故意犯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明确犯罪结果发生有什么对象上。第四,鉴于**勒索罪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因此法定刑很重,起刑点就是十年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处死刑。将“人质”**并加以杀害,就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至于是在勒索财物以前还是勒索财物未逞之后将“人质”危害,属于犯罪的具体情节,并不影响犯罪性质的认定。所以,不能以行为人“撕票”前后杀害“人质”,作为认定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此案虽然发生在1997年刑法修订前,适用的是《决定》,但理由是一样的。且1997年刑法已将“情节特别严重”具体改为“致使被**人死亡或者杀害被**人的”,既明确,又便于操作。因此,对于既**他人,又将被**人杀害的,只能定**一个罪,不能定**和故意**两个罪,实行并罚。 5、正确掌握**罪的既遂标准。**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并实际控制为标准。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罪的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财物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时进行解救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使**没有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则构成**罪的未遂。 6、**罪与**罪的区别。所谓**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他人的行为。**罪与**罪的区别在于: (1)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前者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后者有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有的以扣押人质为目的。 (2)犯罪的方式不同。前者当场使用**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将财物劫走;而后者则以**、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他人,尔后向被**人的亲属勒索财物或者向有关方面提出非法要求。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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