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对农村建房有什么规定

汪pling呀 2024-05-29 0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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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规划选址和建房用地。村民建住宅,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使用原住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向乡(镇)人民**申请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需要使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并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2)申请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村民个人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向乡(镇)人民**申请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  (3)取得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后,须经乡(镇)人民**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现场放样、验线,方可正式施工。  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在农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  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面积不足1亩的村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35平方米;人均耕地大于1亩的村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具体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按照当地人民**的规定执行。  根据我厅颁发的2006年版村庄建设规划导则,单户住宅建筑面积:三人居(含三人以下):不超过150平方米;四人居不超过200平方米;五人居以上不超过250平方米。  村民建住宅,应该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村庄规划的要求,在指定范围内建房。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鼓励偏、远、小以及居住条件较差的零散居民点向中心村或者规模较大的居住小区集中,以便基础设施共享、减少重复建设,达到节约土地、节约建设投资的目的。  经批准后连续2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  农村建房可以按照用地类型分为建设用地和居住用地,它们的选址应分别注意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村镇建设用地选址。  (1)村镇建设用地选址应根据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占地的数量和质量、现有建筑和工程设施的拆迁和利用、交通运输条件、建设投资和经营费用、环境质量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2)村镇建设用地宜选在生产作业区附近,并应充分利用原有用地进行调整和挖掘,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相协调。当需要扩大用地规模时,宜选择荒地、薄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  (3)村镇建设用地宜选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向阳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  (4)村镇建设用地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地段;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  (5)村镇建设用地宜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所穿越。  (二)居住建筑用地选址。  (1)居住建筑用地选址必须符合规划,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具有适宜的卫生条件和建设条件;  (2)居住建筑用地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水污染源的上游;  (3)居住建筑用地应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又互不干扰;  (4)居住建筑用地位于丘陵和山区时,应优选选用向阳坡,通风良好的地段,并避开风口和窝风地段;  (5)居住建筑用地应具有适合建设的工程地址与水文地址条件。  近年来,在**、**的领导下,经过地方各级**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农村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势头得到一定遏制,农民负担过重的状况有所改变。但农村"三乱"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特别是农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方面存在审批部门多,收费单位多,收费项目多,收费混乱等突出问题。为解决农民建房收费乱、负担重的问题, 2002年11月**计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纠风办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在全国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是清理整顿涉及农民住房建设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中央**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规定》(中发[1996]13号)的规定,将各地区、各部门在“九五”期间**的所有面向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办公厅、**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批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10号)中明令禁止在农村地区收取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宅基地超占费、土地登记费、村镇规划管理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以及**、**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明确取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建房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收取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  **其他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其他部门,省以下各级人民**及各部门自行**的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乱收费,要一律取消。收费执收单位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一律依法查处。  对农民建房提供经营服务性的收费,要坚持农民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凡强制服务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予以查处。  另外,《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中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建制镇、集镇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但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住宅的,应当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室、民政福利事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应当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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