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说明 2006年7月6日本人交由二叔赵xx投资股金十万元,由其负责合资注册龙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并口头约定: 公司注册五十万,合成十个股,其中由赵xx出资肆拾万元,我出资十万元,占2股。 双方口头约定,十年一清算并分红。但平时我用钱时可向公司预支股红。待十年到期时从我应分配的股红中扣除(自2008年至2012年期间,本人已收条方式支取现金柒万贰仟余元,第一笔贰万元由父亲**收条领取并有本人补签认可,但父亲写收据时误写为:从投资款中领取贰万元,漏掉投资“分红”二字,后几笔均为本人:“兹收到xx元”

Sylvia 2024-06-08 07: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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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看具体约定的证据情况,可以处理,委托律师,需要帮助,电话联系.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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