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2004年12月17日交付被告50000元,后来因房屋涨价被告不卖而产生纠纷,**于2010年3月18日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50000元,赔付原告利息损失(从2004年12月17日起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实际数额)。被告于2010年3月20日只归还原告本金50000元,利息至今未执行。请问怎么执行。谢谢你

蒋? 2024-05-29 12: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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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本金已经归还,但是利息还应当支付,你可以继续主张利息,从按2004年12月17日起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的时间计算。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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