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拟在创业板上市的一家民营公司2012年度公司人员变动频繁,为了公司未来发展,有一支稳定的管理团队,2012年12月份经公司董事会讨论,综合考虑相关人员的工作年限、职称、职务及能力等因素后,准备**如下三项激励措施: (1)给在公司工作五年以上的老员工办理企业年金(注:员工工资均高于费用扣除标准35

朋友的-2雷 2024-05-20 15: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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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中,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的,不得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中,企业为职工办理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应视为职工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应该并入到当月的工资薪金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给股东购买住宅,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或红利分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给高管购买车辆,视同发放工资薪金,合理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高管获得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3)企业所得税方面,授予股票期权,此时不得税前扣除。当企业实际发生支出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个税方面,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员工行权时,员工取得的所得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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