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龙去脉

Tell Love求婚策划公司 2024-06-06 00: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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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全科论文中心   (作者:张帅,本站站长,社会观察家)  一、钓鱼的原生态定义  1.垂竿取鱼。  《庄子·刻意》:“就薮泽,处闲旷,钓鱼闲处,无为而已矣。”  唐 韩愈 《赠侯喜》诗:“君欲钓鱼须远去,大鱼岂肯居沮洳。”  沈从文《从文自传·我上许多课仍然不放下那一本大书》:“我开始学会了钓鱼,总是上半天学钓半天鱼。”  2.比喻引诱。  魏巍 《东方》第二部第七章:“‘ 小玲子 ’, 周仆 笑吟吟地说,‘你看像炊烟不像?’  小玲子 点点头,笑着说:‘就凭这个钓鱼呀!’”  3.指一种网络欺骗行为。例如,制造虚假网页,诱使你使用重要账户登陆后,记录你的帐号进行**。  二、什么是“**”?  **,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行政执法中的“**”,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据悉,英美法系中专门有执法圈套(entrapment)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法系**对此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三、执法钓鱼的几种方式  1、第一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  2、第二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3、第三种方式我们可称为“陷害式”。  四、执法经济是**产生的根本原因  在执法经济的利益诱惑之下(比如查处**按数额奖励、查处**和****、**等按**款提成等等),我们的“**”大有在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领域泛滥成灾之势。眼前发生的问题,不算最严重的。仅就查处**而言,2008年3月上海奉贤区一位“**”司机被所谓“女协查员”带入“执法伏击区”之后,当着执法人员的面在车内用刀捅死“女协查员”(2008年3月9日《东方早报》)。以前上海还发生过**司机为泄愤**所谓“倒钩”的事件。  早些年,媒体还披露过在甘肃省,在短短一年时间里,三个不同**机关的部分干警与同一个毒贩合作,分别制造了三起“**案”,导致两人一审被判死刑、一人一审被判死缓的、令人即使在大白天也毛骨悚然的极端恶性案件。  个别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怀着极其肮脏的利益目的,用尽手段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守法公民违法犯罪的证据,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使社会公德每况愈下,人们的善良、同情、友爱之心被迫穿上了重重自我保护的盔甲,使那些社会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们的同情和帮助。同时,还有可能随时随地陷公民于危险和不安、甚至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境地!  在执法经济的利益驱动下,“**”呈不断向社会扩充“执法力量”之势,提成机制让有关部门公然在社会上“招聘”大量“钩子”,也就是所谓的“协查员”乃至“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他们败坏了“正义”和“正义感”的名声,使社会诞生出大量不从事生产性、创造性劳动的寄生虫,也使法律、公权力的公信陷于崩溃的危险边缘。  个案维权有可能局部讨回被放逐的公正,但撼动不了“**”被权力滥用的根。要对“**”斩草除根,必须先从源头上宣判“执法经济”的死刑,并且严格限制公权力机关以各种方式在社会上“聘用”各种社会人员。一方面,法律规定**公务员非考勿进、非有编制勿进;另一方面,任何执法机关都是由纳税人供养,没有任何理由像公司一样“按业绩提成”。  五、**的危害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的行为倍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是**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时,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社会对法律就会产生强烈的质疑。而**所影响的也不仅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和信心。行政执法中的“钓鱼”行为,不但会让公众在守法与违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更是对社会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击。当“钓鱼”成为常态,社会的信任危机也自然会加重,互助友爱的美德将在“钓鱼”中失去生存的土壤。 **的“钓鱼”,守法者固然是那条鱼,法律、道德也同样是那条鱼。  从法治**的经验看,诱惑取证应受到严格限制,它绝不能由所谓的“协查员”,乃至“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操作,因为他们往往对“执法”有利益诉求,倾向于“引诱”当事人。而这种“执法钓鱼”撕裂了社会成员间朴素的情感,败坏了公德,今后那些真的生病、临产的路人可能再也得不到帮助。  它更会引发严重的冲突,比如,去年3月上海奉贤区一位“**”司机被所谓“女协查员”带入“执法伏击区”之后,当着执法人员的面在车内用刀捅死“女协查员”。以前上海还发生过**司机为泄愤**所谓“倒钩”的事件。  现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谓“比例原则”,即行政手段应该与行政目的相匹配,“非法营运”虽有危害,但其危害的恶劣程度远低于**犯罪,因此,不能对其采用激进的“执法钓鱼”手段,这一手段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风险,又破坏了社会成员间的信任与互助,实在是害莫大焉。  六、“钓鱼式执法”践踏了什么?  张鸿:从“开胸验肺”到“断指证清白”应迅速查明结果公布真相  (《今日观察》评论员)  可能是最近我谍战剧看的比较多,所以**的叙述让我想到了类似《潜伏》、《埋伏》、《暗算》很多谍战剧当中的一些情节。在一个夜黑风高之夜,**开着面包车,路边上突然出现一个小伙子说天太冷了,又没有公交车,你能不能搭我一段,孙就让这个小伙子上了车。因为上海都在讨论说“钓鱼”的这个事,所以开着开着**就问小伙子说,你不会是钓鱼的吧?小伙子没有应声。又开了几分钟,**又问你是“钓鱼”来“钓”我的吗?小伙子还没有回答,就到了终点,一共1.5公里。这个时候已经进入到了埋伏区,旁边突然冲出来很多执法人员,这个小伙子把**的车给停住,并把车钥匙给拔下来。执法人员把**拖到另外一个车上,让他在无证无运营,非法运营出租车的证明字条上签字,他没有同意。  就这样,**的“善”被这样的“恶”给搞得很头疼,他的冤特别大,所以有了后来的激烈行为,就是把自己的手指剁了。这样的激烈行为引起了一个关注,就像“开胸验肺”一样,有了这样一个激烈行为,才引起了地方**的一个关注。同时,我们也希望真正的真相能够迅速的大白。  霍德明:编个笼子让你钻“钓鱼式执法”不可取  (《今日观察》评论员)  **这个小伙子不满19岁,90后的,容易热血沸腾。但从另外一方面来讲,小伙子做事情也真是有一点太难控制了。这个事当然我们可以想到他是年轻人的血气方刚;另外一方面,也是现在社会上有些事情让他有这么激烈的反应。  张鸿:“钓鱼”创收拷问程序公正执法 经济是祸首  (《今日观察》评论员)  “钓鱼式执法”之所以能长时间存在,是因为这里边有利益。产生“钓鱼”和“鱼钩”这样的行为。它最初的时候,其实是让人举报**。从上个世纪末的时候开始整治**,怎么整治呢?执法部门自己也不知道哪些是**,这就需要市民来举报,有一些人就产生了职业举报的想法,因为举报一辆**就奖励500块钱。一个人肯定不够,这些人就发展成了一个“钓头”,他再去招一帮人来举报。每个人举报完了,“钓头”多收一点钱。举报一辆**,就会给你200块钱或者300块钱这样的,就发展成了职业举报人,形成了一个生态链。  在上海公布的各地区的举报价格还不一样,比如闵行区是300块钱举报一辆车,宝山区是200块钱,**区是250块钱,奉贤区是600块钱,而“钓头”就是这个金字塔的金头,一个月能挣一两万块钱,这些人当中很多都是有车有房的,在指挥着这些人去专门举报**,去设套来陷害那些好人。到这个时候,我们才发现一开始整治**的目的已经变成了让好人钻进一个圈套里。现在的目的已经不再是整治**了,而是创收。  霍德明:“钓鱼式执法”:查处取证原则与罚款经济驱使  (《今日观察》评论员)  “钓鱼式执法”里面的利益链条非常大,时间非常久。第一,上海行政交通执法部门大队在2007年2008年的总结工作报告里,罚**,总共收入是5000多万,两年的时间,也就是说这个事至少从2007年开始。当然“钓鱼”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这不敢确定。但两年中间5000多万的罚款,一部车罚一万块钱,一天大约就要罚70多部,时间真的很长了。第二,除去经济利益以外,在上海的交通执法部门里有灵活使用的原则,就是先取证,后查处。什么叫灵活使用呢?就是把先举证这件事情的查处是分开来的。先拿到证据再说,罚了款再说。至于说后面怎么查处,那么我们下面再来做,举证跟查处是要分开来的,这就是它的灵活运用。运用之妙,存乎一心。另外,这还牵涉到了“钓头”,还牵涉到“钓钩”,这个行为也真是够灵活了。  “**”上钩的是谁?到底是严格执法,还是利益驱动?“**”钩走的到底是什么?  张鸿:“钓鱼式执法”危害道德伤害法律涉嫌犯罪  (《今日观察》特约评论员)  “**”首先的危害是道德上的,作家韩寒在博客中写到,本来这些愿意停下车来搭别人的人,这些司机是那些单纯的好人,那你这种“钓鱼”式的执法,它的作用就是在茫茫人海中,找到这样的好人,然后惩罚他,我们知道对好人的惩罚必然带来善行的减少,那就没有人愿意做好事了。韩寒写的这些话我觉得特别好;其次的危害是对法律的伤害,执法有限度,有权限才能执法的,而那些“钓头”也罢,“鱼钩”也罢,他们是没有执法权限的,不能让他们来执法,他们拔钥匙、踩刹车的这种行为,他们其实就是在执法,这是不允许的。  **法学会的应松年教授也提到,假定**是违法的,那我们陷害这个人,说他是**,然后罚款。这些人集体地陷害一个人,这个行为是涉嫌犯罪的,这是一个有组织的犯罪行为。  2004年,**推出了《全国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程序正当。什么是程序正当呢?就是当执法的时候,**机关一般来说会敬个礼,说你好,然后拿出自己的证件,开始执法,这就是程序的正当,获取的证据才是有效的。  霍德明:“钓鱼式执法”是对**公信力的最大伤害  (《今日观察》评论员)  “钓鱼式执法”最大的伤害是**的公信力,这里面还牵涉到执法以及**的公信力。  在执法的过程中,你取得的证据是不是合法的,这个在西方的领域法学领域里,已经谈了很多了,比如说你**别人的一些,既使是非法的勾当,西方的**很可能把**的证据丢掉,因为它是以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的,叫毒树毒果理论。在这一个案子里,今天的交通执法单位取得证据的过程,是不是真正的合法,譬如说**是不是真正是以**营运为生的,答案是**开的车子,三年里才开了约十万公里,是公司的车子,这肯定就不是以营运为生的。交通执法单位把证据取得以后,他是不是能够在法律上,法庭上面称它是一个合法的证据,我都是很怀疑的。所以在这个事实情况中,我们很显然看到对**的公信力已经造成很大伤害。  应松年:公权力被加速异化严重损害社会的道德观念  (**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会长《今日观察》特约评论员)  公权力被这样运用,我觉得这能不能叫做一般的违法,我认为简直不能容忍,这把**的法制放到哪里去了,还有这样子的程序的。如果要**这样子执法,那就严重损害了**的形象,损害了公民的权利,而且会形成公民将来对**不信任,甚至于在情绪上会有对立,不仅如此,我觉得这也严重地损害了这个社会的道德观念。实际上我们在行政执法当中,利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那是不能作为证据来用的。**在处理这个问题的时候,还应该查一查,所有收上来的这些费用,花到哪里去了,干什么花了,这也是很重要的,要把这个漏洞要补上。  王红:“**”违背《行政法》应建立健全完善各项社会制度  (中央党校政法部行政法教研室主任《今日观察》特邀评论员)  正当的整治**是必要的,但是通过所谓的“钓鱼”式的执法,强行巨额处罚,实际上它是违背《行政法》的,我们现在的执法,不能再犯过去执法过程,体制机制当中存在的一些(错误),重结果、轻过程,重实体、轻程序,重效率、轻公正,重手段、轻目的.  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强势管理不是目的,执法便民、利民、为民,这才是真正目的。**的职能定位,到底是管理还是服务,是堵还是疏,是靠严厉的监管来整治城市的一些脏乱差,还是把重点放在建立健全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张鸿:要公开“钓鱼式执法”所攫取的资金  (《今日观察》评论员)  首先,应减少执法机关的利益驱动,比如不能给执法部门指标的压力,就是说今年必须创收,罚款没收多少。这样的指标会让执法部门拼命地去罚人;其次,执法部门自身的驱动力也要减小,比如说罚了多少,能提成多少。这一次闵行区的两年的5000万,能不能公开这些钱到底是去哪了?花在哪里了?如果罚款不是落在自己的口袋,驱动力也会减少;最后,我特别想对那些寒了心的司机说一句话:“我相信大家说我以后遇到需要帮助的人,我再也不停下车,这都是一时的气话。我希望大家在将来,如果遇到一个胃疼的人,遇到一个孕妇,遇到一个老人,他们需要我们帮助的时候,我们仍然能停下车来让他们上车,虽然我们可能会觉得如果是假的怎么办,但我想还有另外一个担心,那就是如果是真的呢?”  霍德明:只有程序正义才能使“钓鱼式执法”退出舞台  (《今日观察》评论员)  我希望程序正义被当成一件真的事情来处理,程序正义里面包括,取证的过程,取证的手段,是不是合法的。固然在很多时候,取证是非常困难的,但是如果一定要**或者**的话,最好在法律上先经过**相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同意你做这件事情。像这次的**扫荡,在取证的过程中间,执法机关一定要想到程序正义,不能够光为了经济利益,就认为它什么都可以牺牲了。第二件事情,**要对程序这一类事情要维持到程序正义,因为行政处罚它不牵涉到司法问题,但当有人对于行政处罚有不同意见时,最后一定会上告**,所以从这一个层次来说,**是一个关口。  七、上海商报:纠错**要从法治和制度入手  随着上海市委市**的干预,浦东新区发生的**事件被定性为错误的“钓鱼”式执法,浦东新区**依法终结此案并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当然,上海市**并没有让事情就此结束,市**常务会议作出“坚决依法整治非法经营行为,坚决禁止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正当调查取证行为”的决定,市交通港口局从昨天起,组织开展以“整顿交通经营市场秩序、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为主题的交通行政执法大检查,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  上海交通行政执法大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各区县执法大队开展为期一周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报告;第二阶段由交通港口局组成专项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座谈、查阅案卷、了解公众反应等方式,对各个区县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第三阶段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抽查,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  类似**遭遇“倒钩”“钓鱼”现象,在上海不少,在全国范围内更普遍。因此以“倒钩”、“钓鱼”方式执法,是一种系统性的错误,简单为**、张军事件道歉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此类“倒钩”、“钓鱼”事件的,系统性的错误必须用系统性方法解决。上海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大检查就是系统性纠正错误执法中的一种措施。  根本性地解决“倒钩”、“钓鱼”执法,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大检查是必须的,是比道歉进一步,然而仅仅大检查又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说,“倒钩”、“钓鱼”执法是系统性的错误,其实它更是一个制度性错误,并且在法律法规上存在空隙。  从制度上讲,查处**很难,而“倒钩”、“钓鱼”方法则使这项任务变得容易了,完成任务,交通执法部门有奖,“钩子”也有奖。于是“钩子”、交通执法部门都有积极性。现在纠错,不仅要消弭不计手段的执法,而且要有釜底抽薪的消除**大量产生的条件。  从法律上讲,《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不得以引诱、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调查收集证据,“倒钩”、“钓鱼”等取证方法毫无疑问属不正当手段,执法人员尤其是执法部门对此不会不明白。执法部门之所以采用“倒钩”、“钓鱼”这些不正当的取证手段,除了制度上的缺陷,法律上也存在缝隙。  2006年7月10日起实施的《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查处非法营运时,现场笔录、录音、录像等均可以作为认定非法营运的证据。这些法规固然使难以开展的查处**行动,变得具有更多操作性了。可是,方便不正当取证手段**的缝隙也从此出现了。  因此,除了大检查外,接下来的工作恐怕更多地要从法治和制度上着手深入,而这在依法治国方面尚有许多缺陷的**社会显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必须进一步认识清楚的是,“**事件”并非一个简单的冤假错案的个案,绝非给一两个**、张军**(或撤销案件)就能够轻易解决的。为了保障公正的市场秩序,**还是要继续严厉打击的,尽管对**的定义以及打击的手段等许多方面应当有更合理的界定和改进。我们相信,老百姓对执法部门自我纠错的期待并不会仅止步于今后不再有“倒钩”执法,而是更公正、更有效地执法。因为“倒钩”的废止而在执法上因噎废食、陷入不作为的另一极端,广大市民也是不会感到满意的。  八、根治“钓鱼式执法”需三个视角  针对上海**“断指证清白”事件,上海方面宣布再次成立调查组。目前,各方都高度关注调查组的调查结果。但是记者认为,**个案的解决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如何根除长期存在的“钓鱼式执法”。而要想根除“钓鱼式执法”,离不开三个视角。  全国视角——上海**事件不是个案  首先是要有全国视角。就在各界对上海“钓鱼式执法”案件议论纷纷的时候,媒体近日又报道广州出现了类似案件。  另外,记者在新华社多媒体数据库中检索,竟然发现新华社早在2004年9月就发过《(新华视点)秦皇岛:打“**”竟现“职业钓鱼族”》:在河北省秦皇岛市,专门有一些人为获取向**门举报非法营运“**”的高额奖励,采取布设圈套诱导司机收费并栽赃的手段,不管是否“**”,统统纳入他们的举报范围,这些人通常被称作“钓鱼族”。  新华社驻黑龙江分社记者早在2007年9月就报道过《哈尔滨规定交通稽查人员“钓鱼”执法将被开除》:指出当时哈尔滨市交通局决定,将严惩交通管理和稽查人员采用“钓鱼”方式执法等6种违法**行为,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立即被开除。由此可见,近几年“钓鱼式执法”在很多地方均已扎根,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即使上海**的个案有了结果,对“钓鱼式执法”的调查也不应画上句号。  执法监督视角——高额奖励成就“黑色食物链”  其次,根治“钓鱼式执法”要有执法监督视角。新华社在2008年年底曾经发过一条消息 《三亚打击非法运营“**”举报查实每车奖励1000元》,奖励可谓不低。而2004年的新华视点稿揭底,1999年秦皇岛市海港区交通局就**政策鼓励群众举报 “**”,“**”一旦被查获,将被罚款5000元到1万元,举报人获罚款额的20%奖励。重奖之下不但“有社会正义感”的勇夫多了,而且秦皇岛当地形成了不少“钓鱼”团伙,领头人从社会闲杂人员中招来“托儿”,散布于全市各地,到处寻找所谓的“**”。这些“托儿”被领头人拉到可以拦到车辆的路边,编造  “有困难或有伤残”等借口欺骗司机,在一些好心司机按要求停在某处后,闻讯赶来的**门执法人员便冲上去,在“钓鱼族”指引下在车内找到非法营运的所谓证据——事先放下的钱。“人证”“物证”俱在,司机就会因“参与非法营运”而接受处罚。  上海一名接受采访的“钓头”近日更是坦言,执法部门与“钓头”谈好:抓一辆**给500元,200元 “钓头”自留,200元给“钓钩”,另外100元是给执法人员的回扣。由此可见,如果有关部门不加强各地对打击“**”执法过程中的司法监督,高额奖励就成了“黑色食物链”的原动力。不管是职业“钓钩”们单方面的恶,还是执法人员与“钓钩”串通一气的恶,都会把无辜私家车主逼上无处说理的绝路。  立法视角——“**”裁定存在法律漏洞  第三,根治“钓鱼式执法”需要立法视角。 2004年新华社播发的新华视点记录了当时秦皇岛市海港区交通局一位执法人员对上当受罚司机的话:“我知道你不是跑出租的,但你这次是非法营运了。**的文件没有规定多少次确定为非法营运,你以前干没干我不知道,就是针对你这一次! ”现在看来,这几年中,这一立法漏洞一直在被执法人员充分利用。近十几年,汽车大规模进入家庭,同事之间、私家车之间偶尔拼车或互搭顺风车的现象数不胜数,彼此之间的“小额经济往来”也很难避免。但是如果有关部门不对非法运营“**”进行更精准的定义,任由执法人员的一次执法结果定性,必然有侵犯私家车主正当权益的嫌疑。  在这方面,记者认为杭州市**在全国首开先河,由**门对民间自发的“拼车”出行实行备案管理的经验值得进一步完善并推广。这是**部门体贴民情,尊重**,鼓励建设节约型汽车社会的好事。  近些年,为规范出租车运营机制,有关部门不断**一些法规加大力度打击“**”。但是,如果在打击“**”法规中存在漏洞,并被不法分子和部分执法人员利用,就会形成黑色利益链条,严重侵犯私家车主的正当权益。因此,**等上海个案的 “盖棺论定”绝不是“钓鱼式执法”杜绝之时。只有在立法环节尽快堵住漏洞,我们才能真正做到亡羊补牢。  参考文献:  1、飞龙新闻网 >> 财经 >> “钓鱼式执法”践踏了什么?  2、凤凰资讯 > 评论 > 社会话题 > 正文上海商报:纠错**要从法治和制度入手  3、人民网>>温州视窗>>专题:根治“钓鱼式执法”需三个视角  3、百度百科“**”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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