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项、预收款项是否属于货币性项目

黄中柳說 2024-05-27 09: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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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某一项目是于货币性/非货币性项目的最关键标准,是看本会计主体是承担了标的存货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还是承担货币的购买力变动风险。如果在合同中对标的货物的数量、单价已作出明确约定,并约定在交货之前不再调整价格和数量的,则表明标的存货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已由本会计主体承担,同时本主体不再承担与该笔预付/预收款项对应的货币购买力变动风险,所以此时就应当作为非货币性项目。反之,如果预付/预收款项的总额确定,但合同中约定按照交货时标的存货的市场价格确定供货数量和单价,则此时的预付/预收款项应视作一项货币性项目。 预收、预付款项不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所定义的货币性项目。相应地,对于支付/收取外币的预收、预付款项,在期末无需像货币性项目一样进行汇兑损益调整。 当预付款项转为存货时,或者预收款项结转收入时,应按照当初支付预付款项或者收取预收款项时的汇率结转,而不能按照存货或者收入确认之日的汇率进行结转。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规定:“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货币性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由于预付款项通常将通过收取固定数量、规格的存货(非货币性项目)的方式进行结算,预收款项通常将会通过交付固定数量、规格的存货(非货币性项目)的方式进行结算,即交付或收取的对价均为非货币性项目,该对价的公允价值即标的存货在未来结算日的公允价值,而不是一个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因此预收、预付款项不是货币性项目,而是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规定:“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由于已在交易发生日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资产负债表日不应改变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不产生汇兑差额”。因此,对预收、预付款项,期末不应按现行汇率调整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当预付款项转为存货时,属于资产形态的转化,但这一过程中未涉及资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因此不应确认损益,直接以预付款项的记账本位币金额转入存货的初始计量金额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收入”的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从这一定义可以推论出:收入的金额应当是根据相应的经济利益流入的金额来计量的。在预收款销售方式中,经济利益的流入在收到预收款项的环节就已经完成,因此由预收款项结转收入的金额也应当按照当初该笔预收款项收到时确认的记账本位币金额(即按照当初收到预收款项时的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来确定。 从另一角度讲,企业在根据一项以外币计价结算的采购合同支付外币预付款项之后,或者在根据一项以外币计价结算的销售合同收取外币预收款项之后,该项预付、预收款项就不再面临由未来汇率变动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这也可以证明预收、预付款项不是货币性项目,无需在期末进行汇兑损益调整。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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