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方正东亚信托方兴61号的合同条文,模棱两可也不负责任,对投资者的利益只见侵犯不见保护!

?Jane 2024-05-12 00:5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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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尽然。1、任何一份合同都是由多个条款构成的。严谨些的还会载明“某某条款因某某原因导致无法实现时,并不引致整个合同的效力丧失”等等。因此仅就一个条款,判定合同整体的公允与否有失偏颇。2、国内目前的信托业务千差万别,并没有监管机构统一核准的制式合同。因此出现一些信托合同的条款约定搞不清楚,那不签(不买这个信托产品)就是了。省的担惊受怕。3、虽然没有看过这份完整的信托合同,但黑字部分至少说明了一件事: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本金及预期收益将以现金的方式实现。这实际上是信托公司自己的“疏忽”,为什么呢?举个例子,某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资金投向是北京市中心的房地产项目,还款来源是建成物业的租售回款,受宏观调控所累,房子是盖好了,但就是没卖出去,咋整?投资者接受实物分配不?按**给大家分房子如何?实际上信托财产在信托设立时绝大多数是现金,信托终止时可没有专项规定也必须分现金的,现金、权益、实务都可以作为信托本益分配,关键是投资者是否接受。那么这份合同中,显然信托公司给自己挖了个坑,到期必须分现金。白纸黑字写着“信托资金的退出”呢,写成“信托财产本益的实现”才更有选择余地。好了,上面那个例子,到期了,只能分现金,就算投资者想要房子,也得分现金,否则就要全体受益人一直同意修改信托合同。全体啊,一个都不能少。没现金怎么办?要么信托展期,要么信托公司自有资金垫付,要么形成兑付风险,别的不好说,砸了信托公司的牌子是一定的。法定受托人尽职管理方能免责,我钱都没分到,你受托人尽得什么职?!4、黑字中所说的“灵活选择”,显然既包括信托合同约定的实现方式,比如房产正常租售回款,也包括了非正常(信托合同没有载明)的实现方式,比如整体打包卖给第三方。非正常实现,属于合同外行为,严格意义上讲当然要通知合同另一方签约主体并征得其同意,也就是要召开受益人大会。又是一个都不能少,还得全体达成一致。难啊!为了节约时间,信托公司自己耍了个鸡贼,不招开受益人大会了,就当您授权我了,横竖本金利息给您拿回来不就结了?管那么多干嘛。这样即完成了信托计划,信托公司也不至于太费事儿,当然更有助于保存颜面。啥情况才会有非正常方式啊?信托计划出风险了呗。所以这个条款其实没啥问题。供参考。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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