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
彩cai^_^
2024-05-14 10: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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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 2002-03-25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1999-03-11 实施时间:1999-03-11 第一条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管理, 保障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依照法律、 法规及本准则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金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协调人、基金发起人、 上市推荐人等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披露基金信息,保证公开披露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连带责任。 第四条必须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 (四)临时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等事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 并出具书面意见。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数字应当采用**伯数字,货币单位应为人民币元。 第七条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中不得登载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题字、用语及任何广告、宣传性用语。 第八条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就基金业绩进行预测; (二)保证获利、保证分担亏损或承诺最低收益; (三)通过促销方式,劝诱、利诱投资人购买基金; (四)诋毁同行; (五)刊登任何虚假或欺诈内容; (六)****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行前,发行协调人应协助基金发起人根据《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发行协调人同时还需就基金发行具体事宜编制并公布发行公告。 第十条上市公告书 (一)封闭式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编制基金上市公告书, 并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上市交易日前两个工作日内刊登在****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同时一式二份分别报送****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基金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准则《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上市公告书中载有财务会计资料的,其报告期间终止日距上市交易日不得超过30 日。 第十一条定期报告 (一)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公开说明书(适用于开放式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刊登在****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基金年度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本准则《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其中财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三)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 并刊登在****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准则《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四)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公布一次,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 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公告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完投资组合公告,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予以公告,同时分别报送****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