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lpr实施,银行改合同,我可否**银行违约要求赔偿?为什么?

JuliaZhu 2024-06-04 06: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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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再次认真阅读**人民银行(2019)第30号公告后,也许你就不会再有**商业银行违约要求赔偿的想法了。此次存量浮动利率贷款转换成lpr贷款,商业银行只是政策法规的执行者,并非制定者,央行颁布实施的此项法规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法规之一,具有强制性法律意义,任何合同约定均不得对抗,所以即使**最终结果也是败诉,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人民银行是监督管理银行的银行,**人民银行是商业银行的最高监督管理职能机构,也是**金融政策的制定者,并拥有最终解释权,任何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都必须依法合规,包括各种贷款的发放以及利息计算规则等。二,央行颁布实施的(2019)第30号公告-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有关事宜公告,其主要目的是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贷款市场利率lpr的运用。换句话说是金融改革的需要,是一项金融法规,任何金融机构都需要无条件执行,商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不得与监管法规相冲突,更不能抵触,作为借款人当然应该需要遵纪守法,配合履行应尽义务。三,商业银行的贷款合同只是一种一般民事约定行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均需对不可抗因素包括政策的影响作出风险提示,并非雷打不动。所以,此次央行关于浮动利率转换成lpr,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不可抗力因素,自然具备更依法变更合同的法理基础。四,变更贷款合同,有人以为就一定是要我们多掏利息,其实是一种误解。我们知道,在报价利率(lpr)制下,贷款实际利率为lpr+加点构成。但是按照本次公告规定,所有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加点”均为原合同利率与2019年12月lpr4.8%的差值,在以后的还款期内固定不变。变化的只是每月公布的lpr,而lpr的定价是依据当前市场资金供求变化而定,更能真实及时反映资金的实际成本,无论对银行还是借款人,都是比较公平的。而就目前市场资金供需来看,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利率下行的概率变的更大,即lpr是呈现下行趋势,所以对借款人来应该说是一种利好,并非绝对的利空。五,任何合同行为都是双方行为,商业银行不可能单方面擅自变更合同。也就是说按照公告要求,商业银行变更合同之前必须征得借款人同意并签字画押,合同方可有效。那么,既然都签字画押了,还有什么可**的呢?六,央行也提供了其他变通方式,并非必须转换成lpr,一刀切。有三种方式,一是选择转换成lpr;二是转换成固定利率制;三是还有一年到期的贷款可以不用转换。当然,对于以上方案均不能接受的就只能在2020年8月31之前一次性还完。由此可见,存量个人商业住房贷款利率转换成lpr利率或固定利率不仅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需要,也是金融监管的要求,任何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个人都必须履行配合义务。**是徒劳的,不但没有任何胜诉的可能,还要花费诉讼费和律师费,以及大量时间,实在没有必要。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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