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鸿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从事生物医药研发。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股东为甲、乙、

AA. 任雷刚AA 2024-05-25 02:5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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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参**:  1.《1号股东会决议》为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程序上符合股东会决议的程序。  2.首先应确定骐黄公司与鸿捷公司间签订的新股出资认缴协议,自本案所交代的案情来看,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或合同,这是讨论违约责任的前提。其次,依《合同法》第107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三种,但在本案中,如果强制要求骐黄公司继续履行也就是强制其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则在结果上会导致强制骐黄公司加入公司组织,从而有违参与或加入公司组织之自由原则,故而鸿捷公司不能主张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至于能否主张骐黄公司的赔偿损失责任,则视骐黄公司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而这在本案中,骐黄公司并不存在明显的过错,因此鸿捷公司也很难主张该请求权。  3.不可以。丁主张新股优先认购权的依据,为《公司法》第34条,即“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不过该条所规定的原股东之优先认购权,主要针对的,是增资之股东大会决议就新股分配未另行规定的情形;而且行使优先认购权还须遵守另一个限制,即原股东只能按其持股比例或实缴出资比例,主张对新增资本的相应部分行使优先认购权。该增资计划并未侵害或妨害丁在公司中的股东地位,也未妨害其股权内容即未影响其表决权重,因此就余下的860万元的新股,丁无任何主张优先认购权的依据。  4.《2号股东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决议。内容不违法,也未损害异议股东丁的合法利益,程序上,丁的持股比例仅为14%,达不到否决增资决议的三分之一的比例要求。这两个决议均在解决与实施公司增资1000万元的计划,由于《1号股东会决议》难以继续实施,因此《2号股东会决议》是对《1号股东会决议》的替代或者废除,后者随之失效。  5.只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完毕新的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后,才能产生新的注册资本亦即新增注册资本的法律效力。公司的注册资本也只有经过工商登记,才能产生注册资本的法定效力;进而在公司通过修改章程而增加注册资本时,也同样只有在登记完毕后,才能产生注册资本增加的法定效力。  6. 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可准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认可公司债权人的这项请求权,即在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公司债务时,各股东所认缴的尚未到期的出资义务,应按照提前到期的方法来处理,进而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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