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为夫妻关系,甲是a公司的挂名股东(a公司成立于甲乙结婚后),丙为a公司的实际出资人,

小嫦娥啊 2024-05-27 15: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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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丙分别为a公司的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该合同合法有效。因此,甲作为a公司的名义股东并未出资也不享有投资收益,该收益属于实际出资人丙,不属于甲乙夫妻共同财产,甲在离婚前将股权无偿转回丙,实质是解除委托代持关系,并非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相关法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修正)第24、25条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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