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改制,职工怎么安排啊?

?小静 2024-06-04 23: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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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关于鼓励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冀政[2003]65号 2003年12月1日)  各设区市人民**,各县(市、区)人民**,省**各部门:  为贯彻党的**和省委六届三次全会以及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会议精神,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步伐,促进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实现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共同发展,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坚持的原则  第一条 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营经济是实践“**”重要思想,落实**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的具体体现。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是加大我省所有制结构调整力度,改变国有企业比重过大、企业产权结构不合理和民营经济比重小的有效途径,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选择。也是民营企业加快自身发展的需要。对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要实行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政策,思想上放心放胆、工作中放手放开、政策上放宽放活,为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营造宽松环境,使民营经济尽快成为我省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成为实现“翻两番”奋斗目标的重要支撑力量。  第二条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要遵守**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市场竞争的原则;创新经营机制,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要坚持规范运作;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不悬空;要确保企业职工与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准入领域和参与形式  第三条 除涉及国防军工、**安全和必须由**垄断的行业外,其余领域都允许民营企业进入。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放开民间资本进入;国有资本退出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凡**法律、法规不限制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对**有条件限制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生产经营。  第四条 加快疏通民间资本进入通道,促进产权流动重组。推动民间资本进入工业、贸易、高新技术产业、社会服务业等领域投资经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能源、交通、水利、电力、电信、城市公共交通、道路桥梁、供水、供气、集中供热、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医疗、教育、港口、沿海滩涂、农林牧渔资源开发和农产品加工流通等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创造适度竞争局面。  第五条 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购股、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大型企业的改组、改制;引导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先租后购、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革。  三、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适用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 对民营企业以承包、租赁、托管、委托经营等不涉及产权变更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与该民营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妥善处理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涉及银行债务的,由银行出具落实金融债权证明后,协议方能生效。  第七条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原国有企业的债务清偿确有困难的,对原国有企业借用的财政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并经同级**门批准,可分别采取转为财政拨款、转为有关国有公司持有的股份或继续还款等方式处理。企业依法破产,无资金归还的,借款按规定予以核销。  第八条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应邀请债权方参与改制过程。各级**要帮助改制企业与债权方达成协议,妥善解决原国有企业债务问题,防止恶意逃废债务。如改制企业以现金方式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后,经债权金融机构总行批准,可免收相应比例的表外利息。改制企业所欠非金融机构的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可转为债权人对改制企业的股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九条 民营企业受让国有企业产权,应一次性付清成交款。对实行承包、租赁的企业,承包、租赁费由国有企业出资人与承包、承租方确定。  第十条 被兼并国有企业的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债务中涉及银行贷款本息的,可由兼并企业与债权银行协商确定所承担贷款本息的偿还问题。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改制前承担的债务,征得债权人同意,由参与改制的民营企业承担;原企业承担担保等连带责任的债务,改制后的企业应继续承担,并积极办理相关手续。银行和各资产金融公司要认真落实各项金融政策,协助参与改制的民营企业按规定核销呆坏帐和妥善处置不良资产,为企业改革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  第十二条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国有企业的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长期投资损失和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以及应摊销未摊销的挂帐费用和应提未提的利息损失,可以按照《河北省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损失处置办法》(冀财企〔2003〕86号)执行。  第十三条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享受《河北省企业产权多元化中降低国有股比例的实施办法》(冀财企〔2003〕88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民营企业收购、兼并国有企业,对被收购、兼并企业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收购、兼并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直接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民营企业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民营企业租赁、承包经营国有企业,对被租赁、承包的企业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土地租期根据企业租赁、承包期限确定,土地租金按**规定的出让金最低标准缴纳。  第十六条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有企业净负债额和安置国有企业职工所需费用,划出相当价值的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被民营企业收购、兼并的,国有企业职工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企业应按现行政策,对企业职工身份进行置换,支付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第十八条 对一次性**净资产为零或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承担被收购企业全部债权债务,注入发展资金并全员安置被收购企业职工就业的民营企业,可按零价购买,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民营企业受让国有中小企业产权,改革后的企业全部接受原企业离休、退休职工、内部退养职工、伤残职工和职工遗属并按规定负担全部安置费用的,可按照《河北省国有小型企业改革**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冀国资企字〔1998〕63号)第九条规定,计算以上人员的安置费用,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安置费用从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中抵扣,净资产不足抵扣的,从国有土地收益或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补足。  第二十条 民营企业收购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企业国有净资产无力支付改制费用或破产企业破产资产变现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用的,首先从改制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收益中支付,仍不足的,从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民营企业兼并、租赁生产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可以享受**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民营企业享受有关税收支持政策的认定程序,可按照《河北省人民**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1998〕32号)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河北省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有关税收支持政策实施办法》(冀劳社〔1999〕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民营企业兴办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从业人员50%以上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同期缴纳的营业税由财政全额返还。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每达到从业人员总数的1%,减征应纳所得税额的2%。民营企业中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可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民营企业参与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行业的国有企业改革,在注册登记新的企业时,对改制前企业的原资质等级,只要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金、经营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等仍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保留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四条 民营企业兼并、收购国有企业,允许继续使用原名称的主体部分登记注册;对民营企业启动停产2年以上的国有企业,启动生产1年内,仍视为停产,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兼并方可以按规定领购所需**,所征税金属于地方财政预算内收入的,**门视财力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 民营企业承接改制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法规限制项目的,如原企业已经取得专项审批并在有效期内,申请登记时可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进行兼并、转股、改制后,要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变更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对已被列入限期治理的企业,因改制或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原企业所承担的限期治理任务由变更后的企业按要求完成。  第二十七条 民营企业应依法规范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按时给职工发放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操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参加国有企业改革的民营企业应具备参与相对企业所需的经营资质,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济实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管理能力。民营企业应提出改善参与相对企业治理结构和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的重组方案。重组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债务承接、职工安置、资产使用及相关投资计划等。民营企业提出的重组方案由相对企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 民营企业受让国有企业产权,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拍卖、招标方式竞价取得。拍卖或招标前,可视资产质量,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基础上,上浮或下浮一定的比例作为确定起拍价或招标底价的参考依据。不能以拍卖或招标方式出售的国有净资产,方可以协议方式取得。协议收购价一般不低于经核准评估值的90%。  第三十条 民营企业兼并、收购国有企业,经竞价或协议确定价格后,双方应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企业变更形式、负债及资产明细表、原债权债务处理、应付价款及付款方式、职工安置条件及安置方式、履约期限及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其他有关事宜。经有关债权银行同意后,报请原国有企业归属的**有关部门审批后,再办理变更手续,进行产权交接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要经股东会、董事会讨论,征得监事会同意,并征求工会或职代会意见,做到科学决策、**决策,保证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  五、为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第三十二条 各级**要转变职能,搞好服务。完善**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减少审批环节,规范行政审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国有资产转让市场体系。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发展产权、土地、劳动力和技术等市场,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  第三十三条 健全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加快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社会中介机构健康发展。规范会计、律师、公证、资产评估、咨询等中介机构行为,确保诚信、客观、公正执业。对弄虚作假的要坚决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查办。  第三十四条 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对民营企业的服务意识,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入,改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各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专门为民营企业服务的业务窗口,利用金融机构的信息优势,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帮助民营企业及时了解有关金融政策及市场动态,以提高其决策水平;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以多种方式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尽快使金融机构每年用于支持民营企业的新增贷款所占新增贷款总量的比例与民营经济占全省gdp的比重相匹配。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要改进贷款授权授信制度,对优质民营企业及时授信。对有一定规模、效益好、守信用的民营企业,要增加授信额度,发放循环贷款;对流动资金和临时性资金需要,可以通过签发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等适时增加投入;对发展前景好、潜力大、信用等级高的民营企业,允许发放信用贷款;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为大企业提供生产配套的民营企业,在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又无法提供足额抵押担保的,开户银行可根据购货合同、订单及购货方银行出具的**承诺或其他有效付款承诺,发放**担保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或签发信用证和承兑汇票;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抵押担保有效、属于周转性的流动资金贷款,允许办理“借新还旧”,可以发放仓单**、中小企业联保贷款。  六、齐心协力推动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第三十六条 为加强对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领导,省**成立以省中小企业局、省**、省国资委、省**研究室、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等部门为成员的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小组,负责研究协调涉及全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重点协调监督和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七条 各级**要切实承担起组织指导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任,做到周密安排,统筹规划,扎实推进,使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健康、稳妥、有序地进行。要为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当红娘、搭**、抓协调、搞服务。要制定完整的改制推进方案及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改制“绿色通道”,及时办理各项手续。为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提供良好的组织保证。  第三十八条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不仅是某个企业的单纯的市场行为,而且是**的一项系统工程。**相关部门的支持是民营企业成功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保证。各有关部门要把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作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多理解、多支持、多服务,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强化全局意识,增强整体合力,充分发挥职能,规范政务行为,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共同发展。 (地方法规)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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