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月年初期,**邮政储蓄银行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受聘时该用工单位要求受聘人员交纳4000千元押金并签署协议(内容为押金4000 其中食宿费1000、培训费3000),并承诺受聘人员必须工作满三年后予以退还。该用工单位招聘时承诺入职后予以工资调整,保证基本工资700元外加奖金薪贴近千元。进入培训,开启了一份与该用工单位毫无关系的普通收据,其中注明 食宿1000 培训费3000, 加盖章戳为江西省人力资源培训学校 本来迄今工作二月余,该单位未兑付本人工资, 与本来稍前期被聘同事得到的工资也才为357 与

猴猴猴大大 2024-05-28 16:43:09
最佳回答
那就看他的承诺写没写进合同去,4000元为培训费用,不能退的。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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