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 现在还有加计扣除吗?

和泥巴街访 2024-05-19 19:4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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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现在还有加计扣除,但注意以下事项: 我国土地**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开发的企业,在缴纳土地**时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由于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繁多,核算比较麻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展土地**清算时,特别是加计20%的扣除时,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缴契税可计入加计扣除基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契税的扣除问题,《****关于土地**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作为加计扣除20%的基数。  第二,装修费用能否加计扣除视情而论。《****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作为土地**的扣除项目。既然规定装修费用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则应当允许土地**加计扣除;对于房屋的精装修部分,如果属于与房屋不可分离,一旦分离将会导致房屋结构、功能损坏的部分,应当允许土地**加计扣除。但是,对于电视机、壁式空调等可以分离的部分,不得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且不得加计扣除。总之,凡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或者功能受损的装修装饰物支出,可以作为开发成本计算扣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装修装饰费用支出,一律不得作为开发成本扣除。  第三,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率按每年加计5%计算。上述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的,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可按**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可以视同为1年计算。  第四,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销售费用扣除。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不得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二)房地产企业在主体内修建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三)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如果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如果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如果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第五,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不包括**以各种形式减免或者返还的金额。在计算土地**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应以纳税人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减去因受让该宗土地时**以各种形式支付给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按照房地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上支出在“开发成本”中列支,收到返还的上述资金应冲减开发成本,在进行土地**清算时,应将上述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从“开发成本”调入“**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不享受加计20%扣除的优惠。  第六,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关于印发〈土地**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按县级以上人民**的规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应将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二)代收费用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且未计入房地产价格的,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由于土地**是地方税,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税务机关制定实施,所以全国各地不完全一样,有时同一省的不同省辖市之间也有差异。目前一般有以下费用作为**代收费不允许加计扣除,包括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白蚁防治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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