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准确划分用票纳税人类型。按照税收征管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纳税人划分为自**纳税人和代**纳税人,划分的标准是纳税人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办理了税务登记或按税收征管法有**义务的纳税人,为自**纳税人,有用票需求的,应自己开具**,不得找税务机关或其他纳税人代开。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义务的纳税人,为代**纳税人,包括偶尔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和广大自然纳税人,他们有用票需求的,应找税务机关代开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其他合法单位代开,不得找其他自**纳税人开具。以此划分**纳税人类型,坚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划清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保证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各做各的事,不相互越位,不越俎代庖。二是因地制宜满足纳税人需求。营改增后,原**纳税人和试点**纳税人都用**,纳税人数量多,需求各异,必须结合各类纳税人的实际,采取不同的方法来满足他们的用票需求。首先,对起征点以上和起征点以下纳税人要区分对待,起征点以上纳税人**原则上进入**防伪税控升级版,使用新系统开具**,税控器具费用从应纳税款中抵扣;起征点以下纳税人,根据纳税人意愿,可选择使用**防伪税控升级版、uk数字证书、原有地税税控器具、定额**等方式**。其次,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其业务需求,区别**。一般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升级版开具**专用**和普通**,不得利用其他器具**;小规模纳税人,由纳税人用税控器具开具普通**,需要开具专用**的,由税务机关代开。再次,对行业特点不同的纳税人允许使用不同的税控器具开具**。针对饮食、二手房交易、停车管理服务、出租车、过桥过路通行服务等特殊行业,允许他们根据自身的特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升级版、卷筒、计价器出票、手撕定额等形式**;最后,对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义务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合法代开机构进行代开。他们有用票需求的,持合法证明,随到随开,当即缴纳税款或免税。三是规范新老纳税人用票标准。推行营改增后,原**纳税人和试点**纳税人都是**纳税人,在**使用方面应享受一样权利,履行一样义务,统一用票标准。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和个人出租不动产相关规定,自然人可以申请地税机关代**。而原**自然人是不可申请代**的。如此一来,这似乎对原**自然纳税人形成一种税收歧视。在给予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优惠的同时,也要对原**纳税人自然纳税人销售其他可以抵扣的货物,需要代开专用**也明确应该允许,以便他们享受同样的优惠。另外,对原**不足起征点小规模纳税人偶尔需要代**的问题,也应比照自然人允许代开。四是服务兜底,千方百计解决纳税人困难。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树立依法使用**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更是一项权益的观念,不仅要给予,更必须加以保障。无论是自**纳税人还是代**纳税人,无论在任何时点,遇到用票困难,只要需求合法,在通过其他途径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最后都应无条件解决,不能因为纳税人用不上**而导致其他权益丧失。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