嫦姐姐(互)
2024-05-22 19: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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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法制报 第1879期 2008年8月19日 本报讯(记者 汪志国 孙新武)家在海口市岭下村89岁高龄的陆阿婆非常希望“自己也像其它老人一样,平淡而快乐地安享耄耄之年。”然而令她迷惑不解的是,“明明是自己名下的房子,最近海口市美兰区**欲拍卖来清偿她儿子公司的债务,”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记者为此展开了调查。 陆阿婆:**欲拍卖我的房产清偿儿子债务 海口市岭下村2号的一幢三层楼房是她名下的房产,她居住在这里已有二十三个年头了。在现场,陆阿婆告诉记者,儿子只是共有人。 陆阿婆接着告诉记者,儿子创办的海南龙辉实业公司(简称龙辉公司)与海口维达有限公司(简称维达公司)联营出租汽车公司发生了经济纠纷,后经原海口市振东区**调解结案。由于当时的车主拖欠承包金和公路基金几十万元后“人间蒸发”了,导致龙辉公司未能按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 她说,她不明白美兰**为啥委托海南某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她的2727号房产,而且拍卖所得款用于清偿龙辉公司欠维达公司的债务。 陆阿婆无助地说,今年7月15日,当亲属在某报上看到**要拍卖她的房产公告后,她三番五次地向美兰区**提出异议,但**均无予理睬。她说,“她从不欠任何人一分钱,**怎么可以随意拍卖她的房产清偿其儿子的债务呢,这合理吗?” 正当记者即将离开时,住在隔壁一位姓陈的女士又拦住记者诉起苦来。 陈女士告诉记者,她的遭遇与陆阿婆一样,也是同一起纠纷造成的,据称2000年1月,她与陆阿婆儿子因夫妻感情破裂,最后协议离婚,她依法分割到岭下村2号的另一栋198.28平方米的房产,然而2005年10月,美兰**作出(2005)美执字627号民事裁定书,把她的房产给查封了,并追加她负连带责任。她解释称,债务是其前夫公司的债务,不能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更不应该追加她为被执行人。 维达公司负责人:官司让我吃尽了苦头 这起纠纷的真相到底是怎么样的情况呢?记者为此电话采访了维达公司经理王维维。 据王女士说,为追讨这笔欠款,她从1994年交涉到1997年,这三年来,黄一直“推辞”说没钱,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之下,1997年3月,她依法向美兰**申请强制执行。 她坦诚地告诉记者,这一场官司不仅让她吃尽了苦头,还花了不少费用。官司一打就是十八个年头,至今还没有结束.她还说,就算是那二栋房产以四十几万元的价格被**拍卖了,到她手里的债款也只有二十多万元,远远不够偿还她的那一笔钱.对于龙辉公司到底欠了她多少钱,她表示,由于时间过得太长久了,已经不清楚这一笔欠款的具体数目。 法律专家:居住房不得拍卖 记者就陆阿婆的遭遇,采访了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文维副教授.他认为,陆阿婆的儿子只是房产共有人,**不应该拍卖她母亲的房产偿还其儿子的债务。 法律人士称,对于拍卖被执行人唯一居住的房产应适用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近日,记者带着报社的介绍信来到海口市美兰区人民**,就陆阿婆的遭遇向党组办公室何秘书表明来意,何秘书却说,根据最高人民**有关个案信息发布纪律,末经批准法官不得擅自接受媒体记者采访,同时他还建议记者找高院新闻中心领导签字,才能接受采访。 ------------------------------------------------------------ 岂料美兰**竟不顾法律的明文规定和舆论监督,对相关当事人向其提出的申诉置之不理,仍继续违法办案,竟将于2008年9月27日又继续公开整体拍卖以上案外人的房产! 如果连**都不讲法,势必造成严重后果……! 打官司赚大钱? **官许前飞认为:打官司只是一种救济手段,人家欠你钱,你通过打官司,能追回来多少算多少。如果打官司还能赚到钱,这本身就奇怪了。(《新华视点 博刚 郑玮娜 文》) 可是,此事在海口市美兰**已经发生。 一、美兰**将“预算利润” 变成“纯利润” 强制执行给对方: 1995年龙辉公司因与维达公司联合经营出租汽车产生纠纷,经原振东**以(1995)振经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由龙辉公司单方经营、管理至车队结束。当时双方投资本金已收回并盈利,按帐面预算利润(末扣除经营成本)计,龙辉公司还应付维达公司预算利润款75万元,其中49万元分七个月在1995年l2月31日前给付,余款26万元在1996年4月30日前给付;同时在调解书中还强调:维达公司须承担补税、意外赔偿、1995年ll月至l996年4月30日止车队正常的管理费用及未收回的承包费等费用的5 0%,该款由龙辉公司在余款中扣除。 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龙辉公司自动履行21万元。后因车主拖欠租金和公路基金达二十多万元、加之夏利车到后期基本处于报废状态,很多车主无法联系到,出现了亏损。这些都是在双方调解书中约定和认可的范围内。维达公司必须承担50%的亏损以及经营费用。 在最后履行期限尚未到的1996年3月25日(1996年4月30日到期),维达公司向美兰**申请执行龙辉公司28万元。而对于26万元(且不说应扣除的亏损和经营费用123747.25元),维达公司在1997年3月2 5日才向美兰**申请执行,且未经立案程序。 作为执行申请人维达公司和被执行人龙辉公司均为企业法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执行申请人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六个月。也就是说维达公司对于26万元标的的强制执行申请应在1996年l 0月3 0日前,而维达公司却在1997年3月25日主张权利。所以维达公司已丧失对26万元的请求权。 但美兰**为了达到偏袒维达公司的目的,竟不惜违反法律程序,错误地追加已全额投资的有限公司(龙辉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并且止l999年12月21日美兰**越权强制执行龙辉公司及股东个人财产已达667032元,(却对应由维达公司承担的l23747.25元经营费用只字不提。明显地偏袒一方而打击另一方)已远远超出维达公司合法申请执行的标的28万元本息……! 二、非法计算利息,获取非法利润! 因美兰**执行人员的不法行为造成维达公司拒绝承担调解书中应承担的义务和错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等因素,导致此案拖延了十多年末能结案。且仍继续以双倍利息计算至今裁定股东竟还欠维达公司50多万元之巨! 也就是说,原本扣除经营成本后只有60万元的债务(且不说维达公司已丧失对26万元的请求权,和已执行的667032元。)如今在美兰**的法官那里却变成了壹佰多万元……! 这这场官司的利润高达100%。 如果说本案没有法官和当事人达成某种默契,会有这样的结果吗? 三、见钱眼开,迫不急待! 美兰**某执行人通过**(在被追加的股东随传随到的情况下,行政拘留15日),蓄意恐吓(声称要判该股东刑罚)等手段用过后,仍末达到其目的,竟利用其手中的权力,先后两次登报拟公开整体拍卖案外人的房产! ……美兰**某执行法官,看你横行到何时?拭目以待! (附更详细的司法解释) 既要实现债权,又要保护被执行人的生存权,寻求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利益的合理平衡,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对房屋的执行,依法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以下简称《执行抵押房屋的规定》)。值此司法解释公布之际,最高人民**执行办主任俞灵雨就司法解释的有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一、司法解释**的背景 问:请您介绍一下最高人民**为什么要制定这个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的公布有何意义? 答:200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公布了《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规定**后,引起了较大反响。有人认为,从长远来看,如果设定抵押的房屋不能执行,不利于维护银行房贷债权,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将影响商业银行的住房消费信贷业务,不利于住房按揭市场的发展,同时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该规定**后,各地银行为了维护自己的房贷权益,纷纷采取措施提高房贷门槛,致使许多原本可以获得银行住房贷款的人无法贷款买房,最终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我们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了**人民银行、银监会、建设部、各商业银行及下级**的意见,征求了**法工委、我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及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结合人民**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了该司法解释。 二、《查封规定》第六条仍继续适用 问:《执行抵押房屋的规定》实施后,《查封规定》第六条还适用吗? 答:《查封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原则并无不当。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这一规定体现了执行适度原则,也就是在申请执行人利益和被执行人利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关系,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必须加以保护。房屋是基本的生活资料,显属生活必需品。因此,《查封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立法精神的,也体现了**高于债权的理念。《执行抵押房屋的规定》是针对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应当如何执行所作的规定,属于特殊情形,并不是对《查封规定》第六条的修改。二者之间是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的关系,因此《查封规定》第六条仍然继续适用。 三、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问:为什么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可以执行?其特殊性体现在什么地方? 答:之所以规定被执行人设定抵押的房屋,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主要是从设定抵押的债权的特殊性考虑的。如果用于设定抵押的房屋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那么对该房屋的执行与维护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的居住条件确实存在一定的矛盾。我们认为,有抵押担保的债权比普通债权的安全性更高,更应当加以周到保护,无论是诉讼程序还是执行程序都应当尽可能地维护和实现有抵押担保的债权,这是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需要。与没有权利负担的房屋相比,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确有其特殊性,不仅居住者没有取得完全的所有权,而且该房屋作为债权实现的一种保证,功用明确,被执行人也非常清楚不能**的后果。因此为了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对设定抵押的房屋予以执行。这也是保护我国住房按揭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 另一方面,从理论上讲,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基本的居住条件应当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属**职责范围,不少**也是这样做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的居住房屋无论是否设定抵押都是可以执行的,无需考虑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居住问题。但是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有效建立,社会保障的范围和程度还很不足,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不得不考虑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居住问题。《执行抵押房屋的规定》出于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利益的平衡,作为一种折衷办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的居住房屋区分两种情况,一是未设定抵押的情况,二是设定抵押的情况。对于第一种情况,严格禁止执行;对于第二种情况,基于上述理由,人民**可以执行,但又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和条件。既保护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又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四、执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问: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应当如何执行? 答: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利益,尽量减小由于强制执行对其造成的影响,《执行抵押房屋的规定》对执行属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首先,人民**对已经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人民**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只有六个月的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才能强行迁出。其次,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应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这一规定体现了这样一种理念,即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一处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时,人民**在执行中可以“以小换大、以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对此规定,一些银行界人士不很理解,认为这实际上是让申请执行人承担了一定的应由**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对债权人很不公平。我们认为,这仅是一个过渡性措施,在目前的情况下只能如此,而且该规定毕竟是有利于实现债权**利的。随着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建立和完善,此种责任最终会回归**。 五、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不得强制迁出</p> 问:为什么对执行低保对象作出特殊规定? 答:该规定体现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列入低保对象的公民,经济上都比较困难,而低保对象以房屋抵押取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也较为少见,且居住的房屋本身价值不会太高,采取由申请执行人提供基本住房后再对原住房予以执行的措施对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意义不大。因此,《执行抵押房屋的规定》对于以低保对象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作了特殊规定。 难道美兰**执行的是“阴间”法律吗??? 对于上述案例,显然是属“未设定抵押”的法律规定!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