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0日,本人(属中交远洲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被西安安达公司借调与青海906地质勘察队合作朔准铁路的定堪工程.2007年10月1日,由于和当地村民的占地纠纷,劝架时被当地的村民把耳朵垂咬下(经朔州市**局法医鉴定为轻伤).并于10月1日-2008年的1月15日就住于山西省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整形科,住院期间西安安达公司也极力配合治疗,医药费23000,其余各种开销也在20000左右.事发后经单位和肇事人经**协调做出赔偿17000的决定(肇事人家太穷无力支付相应的各种费用).我在2007年间曾

小雯子 2024-05-25 22: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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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单位与肇事方达成的赔偿协议,由于没有您的签字,属于无效,您除了应当接受此一万七的赔偿外,还可向肇事方要求赔偿,包括使用**等手段.另外,您属于工伤,单位应当补偿您...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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