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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部门分支机构无授权情形下对外提供保证,效力该如何界定?

  • 2024-05-21 17:54:47
  • 提问者: 负债人
匿名 2024-05-21 17: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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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司法判例研究”头像,关注、私信,笔者会在第一时间为您答疑解惑。答:金融分支部门一般就是指银行的支行或者分行,从法律规定来看,金融部门分支机构如果只是没有企业法人的授权,而无其他无效的情形,对外提供担的担保应当是有效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无法人书面授权,保证无效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该法律生效的时间为2000年12月13日。从上述法条来理解,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同意提供的保证,都是无效的。立法目的为什么要这样立法呢?笔者多说一点:企业法人通俗来讲,我们常见到的就是公司,公司本是一个组织,没有自己独力的思想。但是法律将公司拟制成了和自然人一样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也就说公司在法律上和自然人一样,有血有肉,但因为他是法律拟制的,所以称之为“法人”,为了便于理解,各位读者在本问题中完全可以把公司看成一个自然人,而公司的分支机构是组成这个法人的身体一部分,法人的分支机构没有自己独立地决策机制,他需要听从法人的意思,法人意思由董事会和股东会产生。故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行动流程一般是这样的:总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策—总公司将该决策指派给分公司—分公司做出行动;或者分公司负责人想要进行某个活动由其报送总公司决策部门批准。因此从上述两种途径来看,分支机构是没有自己决定自己行为的能力的,其所有的行为都需要经过种总公司的批准,就像人的四肢不能独立行动,是听从大脑的指挥一样,因此法人的分支机构需要提供保证,也要法人的书面授权,没有授权的,该行为无效。金融分支机构无授权提供保证,一般有效但是,这是对于一般企业来说,毕竟一般企业担保并不是其主要业务,他没有几次担保,所以担保的时候要求总公司书面授权还算是合情合理。但是对于银行这样的金融性公司可就有些为难了,为什么如此说呢,就拿**银行来说吧,他的决策机构在北京,但是他的分支机构可是遍布全国各地。如果按照上述规定做的话,那么中行的每一个支行或者分行对外提供担保时都要北京总行出具书面授权材料,北京中行是绝对干不完的,而且也不利于金融发展。因此,1994年的银行和最高院就考虑到这个问题了,在《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规定“金融部门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因素,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这样规定就是为了让银行这样的金融分支机构拥有自己独立决策权,提高效率对外担保。有人可能会说,担保法解释是新法,《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旧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后者不应当有效,但是前者是一般规定,后者是特别规定,特别法还优于一般法。所以从效力冲突角度来理解是否有效,就很难分高下,但是最高院在(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中,明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仍具有效力,可以适用。故,根据你的提问,金融部门的分支机构如银行支行、分行提供保证,只是没有法人的书面授权,不会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依然要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注意一点,是在没有其他无效情形之下。笔者经常发布法律文章,选取**经典案例,结合自己的实务经验,给广大读者普及法律知识。感兴趣的读者可以点击上方头像关注头条号“司法判例研究”。欢迎有疑问的读者多多私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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