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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璧金融实际控制人逃往境外,是否构成集资**罪?

  • 2024-05-10 10:56:24
  • 提问者: 负债人
匿名 2024-05-10 10:56:24
最佳回答
联璧金融的ceo侬某已经被警方抓获回国了。此前在联璧金融爆雷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前后,侬某就逃往海外,不过警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进行追逃,其在境外被抓,并押解回沪。逃往海外是否构成集资**罪?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罪都属于非法集资类犯罪,而从量刑上来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下简称“非法吸存”)的最高刑为十年,集资**罪的最高刑为**,因此,集资**罪的处罚要远高于非法吸存。两罪都属于面向公众非法集资型犯罪,但是两罪的最显著的不同点在于集资**罪要求嫌疑人、集资人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如果是以欺骗手段非法吸存,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可以构成集资**罪。而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使用**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因此,有人疑惑,对于联璧金融ceo侬某这种潜逃海外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一种非法占有目的从而构成集资**罪?答案是目前并不足以认定。是否携款逃匿或是否转移、抽逃资金等,将会成为侦查重点
因为根据前面所述的最高院司法解释,必须是“携带集资款逃匿”的行为才能认定为一种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上海警方公布的消息,目前的公开信息是侬某逃匿海外,其是否“携款逃匿”还没有准确信息,所谓逃匿,不仅仅指人逃走,更重要的是将集资的款项隐匿起来,恶意不归还。因此只有携款逃匿,才能认定为一种对集资款的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因此,对于侬某是否携款逃匿,或者侬某在逃匿钱,是否有转移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行为,都会成为警方侦查的重点。比如比较典型的案例是(2016)赣11刑终318号肖克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案中,被告人肖克华于2014年12月24日晚外出逃匿,后于2015年3月6日主动到横峰县**局投案,因此其一审被判集资**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十一年。但是本案肖克华上诉后,**认定,被告人肖克华在逃匿时,只带了2.4万元,同时其逃匿前就对债权债务进行了处置,并且给大部分债权人都发出告知函,其并没有携款潜逃或者恶意隐匿财产的事实,因此其二审认为,逃匿可能出于躲债、筹资等多种原因,只有携款潜逃的,才足以说明行为人具有拒绝返还集资款的主观目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肖克华携带该集资款逃匿,且肖克华还发了告知函给部分被害人,委托律师处理债务事宜,另外,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肖克华所借的该三笔资金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且肖克华存在从事家电、水泥等经营活动。因此二审判决肖克华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五年六个月。没有携款逃匿,就一定不构成集资**罪?不
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单纯的“逃匿”行为不足以认定为一种非法占有目的,因为逃匿可能会出于多种原因。同时,也并不是说,没有携款逃匿,就一定不构成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在逃匿前,有其他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集资**罪,比如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等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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