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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金融企业怎么交税?

  • 2024-05-15 16:47:27
  • 提问者: 负债人
匿名 2024-05-15 16:47:27
最佳回答
金融业**纳税时间就是按照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时间,跟营改增前营业税收入确认时间基本上一致。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一般规定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发生应税行为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2、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二)特殊规定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中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2、与之相对应,《****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公告2010年第23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如下:
(1)、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3)、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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