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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的第四章 案件(风险)信息台账

  • 2024-05-16 06:24:11
  • 提问者: 负债人
匿名 2024-05-16 06: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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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银监局在首次接到案件(风险)信息报告后,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告,并建立台账登记有关内容;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在接到银监局报告后也应当建立台账。第十五条 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分为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和案件信息台账。案件信息台账应当包括:
(一)案件信息: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案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情况、案件登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二)案件调查情况: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案件调查报告及**、司法机关的侦查情况等。(三)案件审结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方案、责任人追究意见及审核意见,采取的监管措施,案件审结报告等。(四)后续整改情况:后续整改报告、责任追究及后续评价情况等。第十六条 案件风险信息经《案件信息确认报告》确认为案件后,银监会相关部门和银监局应当将原案件风险信息台账转登记为案件信息台账。第十七条 案件风险信息经《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撤销后,银监会相关部门及银监局应当立即在台账中登记撤销。第十八条 台账登记原则上应当在各环节工作结束后及时完成,登记内容应当要素完整,且与向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报告内容相一致。第十九条 台账是案件处置工作档案的起始部分,应当与此后案件处置各环节形成的记录、纪要、报告和分析资料等,作为案件处置工作档案材料,统一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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