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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后,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财产**是否需要缴纳**?

  • 2024-05-11 03:58:04
  • 提问者: 负债人
匿名 2024-05-11 03:58:04
最佳回答
一、根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
(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免税政策。六、上述**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优惠。二、根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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