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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后,金融企业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如何缴纳**?

  • 2024-05-09 10:28:17
  • 提问者: 负债人
匿名 2024-05-09 10:28:17
最佳回答
一、根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四、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六、上述**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优惠。二、根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三、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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