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交税要看物品的价值和居民身份,具体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规定
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
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
但**制品、酒精制品以及**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
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七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行为:
(一)未经**或者**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
参考资料: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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