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原件。
2、属于被人民**、人民**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书、号牌或者**的。
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出具的未得到**书、号牌或者**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或者人民**、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书、号牌或者**的证明原件。
3、属于换领的,还应提供原机动车**。
4、属于遗失一部份的,还应提供剩余的全部部份机动车**。
5、属于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供代理人**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参考资料来源:四川省**厅交通管理局-补、换领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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