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办理。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前款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扩展资料: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法条: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和贷款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建立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系统,并按照规定与相关信用信息系统相衔接。
第三十四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提供担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210311特别声明:本网为公益网站,人人都可发布,所有内容为会员自行上传发布",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内容有该作者著作权或违规内容,请联系我们清空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