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补贴

如葉 2024-05-26 21: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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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  提高参战复人待遇(含对越)新华网北京722日电 在纪念**人民**建军8o周年之际,经**、**批准,**有关部门针对当前优抚对象和部分**退役人员存在的实际困难,本着需要解决而又能够解决的原则,统筹研究**了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给予部分曾参加作战和核试验**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以及部分**退役人员再就业、住房、社会保险接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这是**、**审时度势、统揽全局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我们党坚持以人为本执伴随着我军诞生、成长、壮大的80年光辉历程,广大优抚对象和**退役人员为民族独立解放和新**的创建、为捍卫**领土完整和维护**统一、为保卫**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无论在**战争年代,在和平建设时期,还是在改革开放的今天,他们都是党和人民培养的优秀儿女,都是**和**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力量。  **、**历来高度重视做好优抚对象和**退役人员工作,**上予以关心,待遇上予以照顾,使他们得到妥善安置,基本保障了他们退役后的生活和就业。改革开放以来,中央财政先后14次提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17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5次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各级**门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完善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政策法规;开展了“爱心献功臣行动”等一系列全社会大行动。日前,决定从2007年8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对部分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参战的**退役人员发给生活补助,完善曾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政策,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完善落实部分**退役人员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的措施,完善落实部分复员干部住房和生活救助政策的措施,继续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干部有关政策。  民发〔2007〕99号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7〕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生产建设**民政局、财务局:  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领土和**完整、保卫**安全而进行的**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察、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生产建设**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生产建设**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六、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附表1.残疾军人、伤残人**察、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民 政 部 财政 部  二○○七年七月六日  附表1  残疾军人、伤残人**察、伤残**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8900  因公  18300  因病  17700  二级  因战  17100  因公  16200  因病  15600  **  因战  15000  因公  14100  因病  13200  四级  因战  12356700  因公  11100  因病  10200  五级  因战  9600  因公  8400  因病  7800  六级  因战  7500  因公  7080  因病  6000  七级  因战  5700  因公  5100  八级  因战  3600  因公  3300  九级  因战  3000  因公  2400  十级  因战  2100  因公  1800  附表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6000  5400  5100  农村  3600  3420  3300  附表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13680  12240  4080  关于认真做好部分**退役人员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卫生、国税、地税、工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厅(局、委):  现就认真做好部分**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一、 关于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部分**退役人员”)。  二、 关于解决企业拖欠部分**退役人员工资的问题  各级**门要依法督促各类企业切实履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责任主体的责任,维护**退役人员的劳动报酬权益。对  恶意拖欠**退役人员工资的行为,**门要责令企业限期发放拖欠的工资;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理。对国有企业拖欠**退役人员工资问题,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采取切实措施限期解决。  三、 关于部分**退役人员就业和再就业问题  各地要积极做好**退役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采取多种措施促进**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退役人员下岗失业后,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05] 36号)规定条件的要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其他就业后失业或未就业的**退役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后,可享受相应就业再就业政策,实现自谋职业和自主  创业,或通过企业吸纳实现就业。  四、关于安置在企业的部分**退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  (一)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退役人员退出现役,安置在企业工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一直未参保缴费或参保后又中断缴费的,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可由**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定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将**退役人员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地方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缓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中央财政在安排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以及接收**退役人员人数较多的地区,予以适当支持。  (二)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退役人员应随所在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在企业尚未参保的,地方**要督促企业尽快参保;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降低缴费率,不建个人帐户、单建统筹基金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退役人员,可按  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  退役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单位的由企业按规定负责解决;企业解决确有困难及本人和家庭无力支付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未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地区可通过临时救助等办法予以解决。  (三)失业保险问题  在企业工作的**退役人员应随所在的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其失业时,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促进他们再就业。  对因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签定补缴协议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为该企业失业的**退役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  企业关闭、破产时,要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无法完全清偿部分,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当地省级人民**批准后予以核销,切实维护企业**退役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五、关于残疾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问题  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妥善解决残疾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 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在  乡老复员军人)的医疗问题。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一至六级残疾 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民发 [2005] 199号) 的规定予以保障。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酌情给予补助。  关于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帮助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医疗困难问题。要积极研究和制定医疗费用减免的具体办法,把符合条件在乡老复员军人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农**疗救助范围;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帮助符合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问题,将其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范围。  中央财政对包括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在内的抚恤优待对象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六、关于残疾军人等级与工伤职工残疾等级的衔接问题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民发 [2004] 195号)  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gb/t16180—1996)的主要判定依据基本相同,按照两个标准评定的等级可视为对应。  地方和**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加强**退役人员的思想教育,进一步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大督促落实各项政策的力度,妥善解决部分**退役人员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卫 生 部 文件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劳社部发[2006]17号  民函〔2006〕194  **关于做好原**退役人员先天性残疾子女手术康复和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  民函〔2006〕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生产建设**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关于做好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6〕32号)精神,做好原**退役人员先天性残疾子女的手术康复和生活补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先天性残疾子女手术康复  (一)民发〔2006〕32号文件规定:“对可以医治的原**退役人员先天性残疾子女,纳入**门组织实施的‘明天计划’,予以治疗。”“明天计划”实施手术矫治和康复的主要疾病类型有:  1五官:  唇腭裂、耳廓畸形、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白斑、角膜移植、眼睑下垂、眼部肿瘤、斜视。  2先心病:  各类先天性心脏病。  3外科:  疝气、隐**、**瘘、直肠**瘘、**门闭锁、尿道下裂、两性畸形、幽门梗阻、巨结肠、血管瘤、骨肿瘤、脑积水、脑瘫后遗症、四肢(关节)畸形、手足畸形、足内外翻、脊柱侧弯、脊柱裂、脑脊膜膨出、斜颈、髋关节脱位、疤痕挛缩、小儿麻痹后遗症。  4矫形康复:  假肢、矫形器、轮椅。  (二)按照“明天计划”的有关规定,对原**退役人员先天性残疾子女实施五官科、先天性心脏病、外科及矫形康复四大类疾病手术时,仍实行统一的经费标准:五官科12万元,先天性心脏病3万元,外科22万元,矫形康复08万元。手术经费由部、省两级分担,分担比例为东部省份4∶6,中部省份5∶5,西部省份7∶3。**“明天计划”办公室根据上述标准下拨**应承担的手术康复经费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干使用,不支付给先天性残疾子女本人。单例手术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包干经费标准的,可用结余经费对患者本人交通、康复营养费酌情予以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按照医疗服务合作协议的规定,凡是在部级定点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的,先由**与定点医院统一进行结算,然后按照《关于印发〈“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项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民发〔2005〕46号)确定的手术包干标准和部、省两级分担比例,计算部级资助资金数量。部级资助资金高于定点医院结算费用的,节余部分仍下拨地方;不足的由部级资金先行垫付,由省级分担资金支付。  (三)原**退役人员的先天性残疾子女患有上述疾病(可根据以往病例初步判断),并提出手术治疗申请的,当地**门要向其讲清“明天计划”实施手术康复的基本情况,以及能够减免的费用。经先天性残疾子女本人或其监护人签字同意后,由各级**门逐级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明天计划”办公室,经审核、汇总后,将病例报送相应的“明天计划”部、省手术定点医院。  (四)“明天计划”手术定点医院对报送的病例进行审核,初步筛选出具有手术适应症的先天性残疾子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明天计划”办公室通知其到定点医院进行体检,最终确定符合手术治疗条件的人员,并按实施“明天计划”手术矫治和康复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治疗。  (五)此项工作第一阶段实施时间为2006年6月至2007年6月底。  二、关于先天性残疾子女生活补助  按照民发〔2006〕32号文件“给原**退役人员的先天性残疾子女适当生活补助”的要求,各地对持有当地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的原**退役人员先天性残疾子女,按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农村尚未建立低保制度的地方,按照当地特困户救济标准发给补助。  对已持有《残疾人证》的先天性残疾子女,从2006年2月起发给补助,以后持有《残疾人证》的先天性残疾子女,从残联核发《残疾人证》当月起发给补助。先天性残疾子女经手术治疗康复后,不再符合残疾人条件的,不再发给补助。  2006年6月29日  优抚对象和**退役人员有关问题解答   **缙云新闻网 来源: 2007-08-14 09:21  问:据悉最近**、**就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和**退役人员有关工作作出重大决策,请问这是什么重大决策?  答:在纪念**人民**建军80周年之际,经**、**批准,**有关部门针对当前优抚对象和部分**退役人员存在的实际困难,本着需要解决而又能够解决的原则,统筹研究**了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给予部分参加作战和核试验**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以及部分**退役人员再就业、住房、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这是**、**审时度势、统揽全局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我党坚持以人为本执政理念、深入贯彻落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  问:这些重大决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其主要内容是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完善医疗保障政策和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退役参战人员进行生活补助,以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的补助政策。  问:我省对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作出了哪些调整?  答:这次我省对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作出的调整,总体标准高于全国水平。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的通知精神(浙民优[2007]143号),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1.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和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按中央的标准执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在当地2006年优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含2007年自然增长机制提高部分)。  2.城镇烈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当地2006年优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含2007年自然增长机制提高部分);农村烈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当地2006年优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含2007年自然增长机制提高部分)。  3.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当地2007年自然增长机制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加1200元补助。  4.对在农村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300元。不符合评残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的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参照参战退役人员的补助标准执行。  问: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提高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根据**和**民发(2007)99号文件通知规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问:参战退役人员是怎么界定的?  答: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具体界定为:我军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为捍卫****和领土完整,保卫**安全而进行的**打击和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主要包括: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战、对逃离**的****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息地区性**叛乱作战,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行动。参战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对参战的界定,应按照《**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文件精神办理。  问:参战退役人员怎样进行申报登记?  答:参战退役人员需携带本人**、户口本、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城镇参战退役人员还需提供失业、解除劳动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民政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填写《参战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  问:乡镇民政办公室如何做好参战退役人员调查初审工作?  答:乡镇民政办公室向申请人所在单位、部门调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参战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有关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县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问:县民政局如何进行参战退役人员审定工作?  答:县民政局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集体审核,逐一审定。涉及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退役人员,会同县人劳社保局共同认定。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民政局组织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则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后有疑义的,则请示省民政厅。  问:新**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新**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主要内容是:**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保障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等,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并按规定给予缴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照《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问:广大优抚对象和**退役人员应该如何珍惜和保持自己的光荣历史和荣誉?  答:当前,我国**安定、社会进步、民族团结,国民经济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势头,大好形势来之不易,需要倍加珍惜和维护。广大优抚对象和**退役人员受党培养教育和部队大学校锻炼多年,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全面过硬的素质。希望广大优抚对象和**退役人员继续发扬人民**的优良传统,珍惜和保持自己的光荣历史和荣誉,讲**、讲团结、顾大局,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要保持清醒头脑,坚定**信念,明辨是非,带头遵纪守法,**各种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言行,自觉维护社会稳定。要继续保持**军人甘愿牺牲、乐于奉献的高尚品质,自觉发扬自强不息、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积极投身经济建设大潮,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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