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08年7月向原公司提出调职,从现第三方公司调往另外一个第三方公司。而原公司的合同是08年9月1日期满。09年5月及11月,原公司两次提出我在原公司上班的时候曾借支公司1000元钱未核销。像这种情况我是否应该补偿原公司这笔钱呢?因为我都离开公司一年多了,合同早就到期了,而且当时我离职的时候原公司怎么不核清我的借支项才让我走呢?像这种情况我是否应该补偿原公司这笔钱呢?请律师帮帮我,谢谢~

小寻❤️ 2024-05-28 09: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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