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发生借款的利息如何扣除?

中国精武堂特种安保 2024-05-16 12: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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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投资未到位可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投资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的投资者不仅包括公司设立时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也包括增资时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第二种,投资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实务操作中注意以下几点,1、区间的划分:首先要按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公司法有分期出资应在两年内缴足的强制性规定)对出资的规定来认定股东应缴出资的时间,公司章程明确了出资期限的按章程划分区间,公司章程未明确出资期限的按公司法分期出资的规定来划分,两年出资期限的起算点为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两年之内,股东逾期未按规定出资,则会产生不得扣除利息;其次逾期出资每变化一次,则要分段计算一次。2、各区间内,有多笔贷款及贷款利率有变化的,一定要按给定的公式计算,而不能用未出资额直接乘以利率来计算。3、国税函[2009]312号文未明确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资本是否也适用该文件。但根据法理推论,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应包括出资后又抽逃资本,因此投资者出资后又抽逃资本的应按该文执行。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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