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我给一个老板打工,关系相处挺好,5年后也就是2006年她和我商量让我把钱投在她那儿,并以每年20%的分红给我,我考虑再三过后于2006年4月28日投入了3万元给她,当时她给我打了一张简单的合作协议,说明每年给我分红。06年4月28日至08年3月28日这期间的分红都如实的给我了。我感觉她还讲信誉,于是原来的3万我未退,又在2008年6月28日叫两位朋友帮忙把我的钱再拿给她2万再次投进去,由于当时我不在场就没打收条给我。她接收了再入的2万,合计5万元,每年还是以20%分红给我,2008年4月28日至

人民前线 2024-05-12 1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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